“举牌”收购
“举牌”收购: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防止机构大户操纵股价,《证券法》规定,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并且履行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业内称之为"举牌"。未股改之前,我国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绝大多数都有占总股本60%的国家股或者法人股,这些股票目前法律上还不能上市流通,少数一个或者几个大的国家股或者法人股的股东决定这些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对于这部分非流通股占总股本一半以上的公司,无论投资人在二级市场上收购多少流通股份也无法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所以目前这些公司的控制权利的转移主要是国家股或者法人股的股东与大的投资人在场外进行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与流通股票市场一般是没有关系的,也就谈不上能"举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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