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债务人核淮信用额度,在信用额度内承购供应商对该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提供坏账担保责任,在保理商因发生债务人信用风险,不能再向供应商追索已发放的融资款,或在未发放融资款时,对于额度内的应收账款仍在到期后一定期间内未收回时应向供应商做出担保付款。
">编辑] 无追索权保理的现状
在当前国际保理业务中,占主流地位的是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无追索权保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保理商对供应商均无迫索权,无迫索权保理与有迫索权保理的区别是后者在任何原因的情况下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时保理商均可对供应商行使追索权,而前者保理商放弃追索权则是相对的,可以根据合同进行约定,一般而言,在债务人信用风险时放弃追索权,对于商务合同纠纷争议而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时,保理商对供应商仍享有追索权。当前我国仅有的针对保理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也采纳了这一观念。因此,绝对的无追索权几乎是不存在的,这一点在业内已达成共识。笔者认为,一些著述中将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分标准简单地定为“保理商是否对供应商享有追索权”是不够准确的。
相关条目 有追索权保理 参考文献
- ↑ 1.0 1.1 黄斌著.国际保理 金融创新及法律实务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legal practice.ISBN:7-5036-6448-7/D996.2.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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