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确定
按照我国《海商法》第198条的规定,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分别按下列原则计算:
1.船舶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实际支付的合理修理费用,减去合理的以新换旧扣减额计算。这里需注意的一点是在修理期间所发生的船员伙食费、物料费以及修理船锚或锚链的费用,不得扣减。但是相关的船坞费、船台费及移泊费等应一并列入共同海损。如果船舶尚未修理,则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用。如果船舶实际全损或者推定全损,则按照航程终止时,船舶在航程终止地的估计完好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估计修理费用和船舶受损后的价值或其出售净得计算。
2.货物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牺牲而无需支付的运费计算。这里确定货物价值的一句应当是送交收货人的商业发票。如果受损货物已经售出而其损坏程度又未经议定,则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去货物的出售净得计算。未申报或者谎报的货物遭受牺牲,不得作为共同海损。错误地以低于实际价值申报价值的货物,其牺牲金额应按照申报价值计算。
3.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货物遭受牺牲所造成的运费损失金额,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本应支付但由于货物牺牲而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这里的运费主要指的是由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一般情况下即为货物运达卸货港后方能收取的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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