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合并是指当一个母公司拥有一个子公司的至少90%的各类已售出的股份时,只经过母公司董事会的同意就可以直接把该子公司并入,而不必经过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股东会批准,从而简化了公司合并的程序。在简易合并中,小股东实际上也无力反对合并计划,母公司还可以采取现金合并的方式而排挤掉小股东。
简易合并是在美国发展起来的新的公司合并方式。简易合并最早由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后为美国《示范公司法》及其他许多州公司法所认可。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52b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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