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理论

亚当·斯密税收思想

2018-04-25 22:21:02  浏览:118  来源:投融网

目录
1. 亚当·斯密的税收思想
2. 斯密的政府观
3. 斯密的税收来源理论
4. 斯密的税收四原则
5. 斯密的赋税各论

亚当·斯密的税收思想

亚当·斯密是英国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之一。斯密一生从事过多种学科的研究,在经济方面的研究尤为突出。他仅出版过一本经济学论著,即1776年出版的。"

根据其政府职能理论,亚当·斯密将国家的经费划分为国防费、司法费、公共事业费和公共设施费以及维持君主尊严的费用。他进一步指出,这些费用都是非生产性费用,应当将其压低到最低程度;这些费用过多将直接影响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会带来增加税收负担的结果。

斯密的税收来源理论

亚当·斯密认为,"个人的私收入,最终总是出于三个不同的源泉,即地租、利润和工资。每种赋税,归根结底,必定是由这三个收入源泉的这一种或那一种或无区别的由这三种收入源泉共同支付的。"这里,亚当·斯密揭示了税收的来源。

在亚当·斯密的经济学理论中。将地租、利润、利息看作是剩余价值的表现形式,加上他的劳动价值理论,是他经济理论的重大贡献。在斯密看来,税收是来自收入的,而人们的收入或者是来自劳动,这部分收入称为工资;或者是来自资本,这部分收入称为利润;或者是来自土地,这部分收入称为地租。既然人们的收入总是由这三部分组成,而税收是来自收入,因而税收不是对这部分收入的扣除,就是对那部分收入的分割。应当看到,亚当·斯密的税收来源理论虽然从本质上并未揭示税收的真正来源,但同过去的一些资产阶级经济学者所分析的关于税收来源的理论相比,还是大大进了一步。

斯密的税收四原则

税收原则理论。在论述税收源泉之后,为了便于对各种赋税的分析,亚当·斯密提出了他著名的税收四原则,这就是"公平"、"确定"、"便利"和"最少费用"。

在其所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了著名的税收四原则。即税收平等原则、税收确定原则、税收便利原则和税收经济原则。

  一、平等原则

斯密认为“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有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亚当·斯密所说的平等,包括以下的含义

主张所有公民应平等纳税,反对贵族免税特权,反对按身份定税以及富者轻税平民重税的不公平情况。

税收应均衡地分担到地租、利润和工资上,不应仅由其中一种收入负担,这样是不公平的。

按照自然形成的社会财富分配情况,按比例税率征税,税收不要干预社会财富的分配,此点具有税收中性的含义。

  二、确定原则

公民应缴纳的税收,必须是明确规定的不得随意变更。如纳税日期、纳税方法、缴纳数额等,都应当让所有的纳税人及其他人了解清楚明白,否则纳税人将不免要受税吏权力的任意左右。这一原则是为了杜绝征税人的任意专断征税,加重税收负担,以及恐吓、勒索等行为的。斯密认为税收不确定比税收不公平对人民的桅更为严重。

  三、便利原则

纳税日期和纳税方法,应该给纳税人以最大的方便。如纳税时期,应该规定在纳税人收入丰裕的时期;征收方法,应力求简便易行;征收地点,应该设立在交通便利的场所;征收形式,应该尽量采取货币征收,以避免因运输事物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等。

  四、经济原则

即最少征收费用的原则。在征税时要尽量节约征收费用,使纳税人付出的,应该尽可能等于国家所收入的。这一原则是针对当时税收制度致使征收费用过高的弊端提出的。一是税吏过多,不仅耗去相当部分税收作为税吏的薪俸,而且还在正税以外,苛索人民,增加负担;二是税收妨碍人民的勤劳和产业的经营,减少或破坏了可供纳税的基金;三是不适当的税收可能成为逃税的诱因,严惩逃税,又将引起倾家荡产违反了一般的正义原则;四是税吏的频繁访问和检查,这些虽然不会给纳税人带来金钱上的损失,但将会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烦忧。

在斯密的税收四原则中,第一条是税收的负担公平原则,其余三条是属于税务行政方面的原则。斯密所处的时代,是英国工场手工业开始向大工业过渡,资本主义上升的时期。他的课税原则,是针对当时封建主义苛重复杂的税收制度,税负不公以及征收机构的腐败苛扰情况,在总结吸取前人的课税原则的基础上提出的。它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资产阶级的利益要求。对资本主义课税原则理论有重要的影响,同时也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制定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的理论指导。

斯密的赋税各论

关于地租税。地租税是对土地地租征收的税。亚当·斯密分析,在地租税实行的定额征收和变动征收两种方法中,英国选择的是第一种方法。定额征收不考虑土地、地理等因素,是不公平的;与变动征收相比较,虽然不公平,但确定和便利得多。对地租征税,亚当·斯密认为是可行的,地租"是最宜于负担特定税收的收入 ",因为地租是土地所有者不用亲自劳动便可取得的收入;地租税是不能转嫁的。

关于利润税。利润税是对资本收入征收的税。亚当·斯密将资本收入分为利息和利润两部分。在亚当·斯密看来,利润是不适合征税的,因为它"是投资危险和困难的报酬"。如果征税,资本家将会把这部分税收负担转嫁到货币利息上去。对于利最,亚当·斯密认为也不宜征税,因为个人的资本难以准确确定,而且对利息征税会使得资本流出。

关于工资税。工资税是对工人工资征收的税。亚当·斯密认为,工资税虽由工人支付,但实际是由雇主负担;不仅如此,由工资税所引起的超过工资税的工资增加额也是由雇主垫支的。至于最后的支付,则在不同场合由不同的人支付。如制造业工资因征税而提高的数额,由制造业主支付,再由制造业主提高商品价格,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

关于人头税。亚当·斯密将人头税的征收分为按纳税人的财富或收入比例征收和按每一纳税人的身份征收。按纳税人财富或收入比例征收的方法使得征税成为任意和不确定,曰为人们的财富收入是经常变化的。按纳税人身份征收是不公平的,因为同一身份的人财富多少是不一样的。因此,亚当·斯密不赞成征收人头税。

关于消费税。消费税可以对必需品征税和对奢侈品征税。亚当·斯密认为,对必需品征税会使其价格提高,从而使劳动工资成比例提高,否则必然会减低人们养家的能力。而对奢侈品的征税不一定引起劳动工资的提高;奢侈品税无差别地落在地租、利润及工资收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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