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商主义的税收思想
重商主义的税收思想概述
重商主义是欧洲资本原始积累时期代表商业资产阶级利益的一种经济学说和政策体系,它起源于16世纪中叶。重商主义的发展,经历了早期和晚期两个阶段。其经济理论的基本思想。只局限于流通领域。早期重商主义者,主张实行高关税率限制商品进口,防止金银外流,保护本国对外贸易,促进国内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发展。晚期重商主义者,主张发展工业,扩大商品出口,限制商品进口,通过贸易顺差换回大量金银货币。重商主义者在提出和阐述各自的税收政策措施时,广泛涉及国家税收理论的许多基本问题。重商主义者对间接税和直接税的选择,曾发生过较长时间的争论。尽管这些思想、观点和方法还比较零乱,不成体系,有的还较为肤浅,但其中也不乏一些闪光的思想。对后来资本主义古典学派税收理论体系的建立,产生一定影响。重商主义学派的税收思想主要是在阐述国家保护商业资本的政策和措施中,逐渐形成起来的一种零乱的理论与政策主张。
重商主义的基本经济理论是:货币是国家财富的唯一形态;对外贸易是增加货币的源泉;政府活动的目的应是如何发展对外贸易以增加财富。根据增加一国货币所采取的政策方式,重商主义可以分为早期重商主义和晚期重商主义,其主要代表有英国的托马斯·孟的税收思想、托马斯·霍布斯的税收思想、洛克的税收思想、斯图亚特的税收思想,法国的柯尔贝尔的税收思想和德国的尤斯第的税收思想、宋能菲尔斯的税收思想等。他们的理论基本上是国家干预经济与保护关税理论、税收利益交换说、主体税理论及税收负担理论。
重商主义主要的的税收理论一、国家干预经济与保护关税理论
重商主义者基于其货币是国家财富的唯一形态的基本经济理论,认为商品的国内流通不会增加货币的数量,而只有对外贸易才能使国家财富增加,使国家富裕。" 对外贸易是增加我们财富和现金的通常手段。在对外贸易中,我们应当遵守下列原则:我们每年卖给外国货物的总值,必须大于我们所消费的他们的货物的总值。" 为此,国家应积极发展对外贸易,政府应积极干预经济生活,政府采用相应的保护关税政策是十分必要的。
托马斯·孟认为,应充分发挥对进口货物的保护关税的作用。一方面,在扩大本国生产、努力做到自给自足的同时,必须消除阻碍出口贸易的措施,对本国出口货物减低甚至免征关税;另一方面,对外国进口的货物课以重税。法国财政大臣、晚期重商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柯尔贝尔也积极主张国家实行保护关税和奖出限人的政策,认为政府应在税收政策上鼓励本国商品的出口,对迸口商品经过本国加工后重新出口的,在退还已缴进口税的同时,还可给予奖励;而对于外国进口的用于消费的成品,应实行高额税率。
二、税收利益交换说
从资产阶级的人文主义出发,重商主义研究了政府向人民征税的原因,认为政府征税与人民纳税是一种政治契约行为,它们之间存在着利益交换关系。霍布斯指出:"人民为公共事业缴纳税款,无非是为了换取和平而付出的代价。分享这一和平的福利部门,必须以货币或劳动之一的形式,为公共福利做出自己的贡献。"他认为,政府征税应是平等的,这种平等就是使得各纳税人承担的税收负担与其享受的政府提供的利益成比例。由于政府提供的利益并非十分公平地落在每一公民身上,即一些人受益多,一些人受益少,因而他们纳税应是有区别的。如何衡量纳税人受益与其承担税收的比例,霍布斯提出可以按以下两个标准中的一个,一是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二是纳税人消费的数额。
洛克发展了霍布斯关于税收利益交换说的思想,认为税收是政府为人民提供利益而获得的报偿;人民纳税,是因为从政府提供的服务中得到利益的一种代价。在税收利益交换说的基础上,洛克进一步分析了政府征税和人民纳税之间的利益平等性,认为政府征税是为了维持需要,但这种征收应建立在对个人财产平等利益的基础上。他指出:"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但是这仍需得到他自己的同意,即由他们自己或他们所选出的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数的同意。因为如果任何人凭借自己的权势,主张有权向人民征课赋税而无须取得人民的同意,他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
三、主体税理论
一个国家应以什么为主体税,重商主义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针对西欧各国实行的以人头税、财产税、土地税等古老的直接税为主的体系存在的弊端,重商主义学者认为应加以改革,应实行以关税、消费税等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这方面的论述,以托马斯·霍布斯和宋能菲尔斯为典型代表。
为反对封建势力的特权,霍布斯极力主张以国内消费税代替人头税和财产税。他认为,封建国家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是一种落后的税收制度,因为这种制度存在许多弊端,如它赋予了贵族、僧侣免税的特权,不公平,不利于财政收入增长等。实行消费税可以避免财产税的弊端,首先,可以保证税收征收的公平,因为消费税可以公平地课于消费品,人人要消费,人人要承担税收,封建特权受到限制;其次,消费越多的人,承担越多的税收,可以抑制浪费;再次,由于消费税是附在消费品的价格上,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
宋能菲尔斯也从国内收入的稳定的角度,主张在德国实行消费税,他认为实行消费税不论对政府还是对纳税人都有利。为了为自己的主张提供依据,他列举了消费税的主要优点:
一是符合税收公正。
消费税对劳动者不会因为多劳动而付税,货币持有者虽不劳动也要承担税收,从而消除了免税特权。
二是征收普遍。
每个人都要消费,而消费就要负担税收;消费者在购买消费品时不自觉地就承担了税收,不会感觉税负的沉重。
三是消费税。
对商人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因为税负可以随价格的提高而转移出去。
四、税收负担理论
重商主义对税收负担问题也进行了论述。
托马斯·孟认为,税收负担是可以变化的。他指出,一些人认为所有的税收都由贫苦人民负担是不对的。一方面,封建主和富裕阶层要消费商品,他们也承担了消费税;对劳动者而言,收入会随消费品的价格上升而上涨,从长时期看,对人们收入征收的赋税将转移给雇主,再由雇主转移给富裕消费者。
洛克认为,不论是消费税或是其他税,税收负担最终总是由土地所有者来承担,因为如果由商人承担,商品的价格就会提高;如果由劳动者负担,他们就会要求增加工资;如果由耕地农场主负担,他们就会破产。"不论捐税是如何安排的,也不论它是直接从什么人手里拿出来的,在一个以土地为主要财产的国家内,它的大部分终于会落在土地上面。""在一个以土地为大宗资财的国家内,希望把政府的费用放在其他事物上是徒劳无益的,费用最后总是要落在土地上面。无论怎么样,商人也不会承担这个负担,而劳动者不能承担这个负担,所以只好由土地所有者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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