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术语

国债一级自营商

2018-04-25 22:19:20  浏览:161  来源:投融网
国债一级自营商,是指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证监会共同审核确认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参与财政部国债招标发行,开展分销、零售业务,促进国债发行,维护国债市场顺畅运转。

国债一级自营商是国债市场上中介机构中层次较高、责任重大、地位举足轻重的组织。国债一级自营商是国债市场上稳定的中坚组织,为了明确国债一级自营商的权利与义务,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称之为“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建立健全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明确其权责,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作法,是国债市场走向规范化和现代化的标志。

国债一级自营商享有下列权利:

一是可以直接向财政部报价投标承销每一次发行的国债,并享有每期国债承购包销合同规定的有关权利;

二是优先取得同中央银行进行以国债交易为手段的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资格,协助中央银行实施一定的货币政策;

三是自动取得同中央银行进行国债回购交易、国债抵押再贷款和国债再贴现以及从事国债基金、优先申请成为国债期货经纪商等的资格,调剂头寸余缺,融通资金,拓展业务。

国债一级自营商应承担下列义务:

必须参加每期由财政部组织的国债发行活动;

参加的每期国债发行,都有最低承销量最高承销量的规定;

承销国债后,负有积极开展分销与零售的义务,保证能够让投资者方便地购买到国债,满足投资需要;

在二级市场上有承担做市商的义务, 即必须对每种流通的国债券进行报价、并不得拒绝交易对方在所报价位上的任何交易,每家一级自营商每年在国债二级市场的交易量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并有定期向财政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国债承销、分销、零售和二级市场上国债交易业务的报表、资料等的义务,接受主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国债一级自营商的申请条件:

具备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

有能力且资源履行国债一级自营商的各项义务。

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在前二年中无违法和违章经营的记录,具有良好的信誉。

在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之前,有参与国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业务一年以上的良好经营业绩。 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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