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债负担是人们增加纳税而减少个人消费福利而承受的牺牲,是由于公债抽走了部分社会发展自己能而使得社会事业得不到发展而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使由于公债负担转移使得上下两代人之间的收益和负担的不公平。
类型债权者负担和债务人负担;
直接负担和间接负担;
货币负担和实际负担;
当代负担和后代负担;
国内负担和国外负担。
主要观点对于公债的负担问题,西方经济学界经历了由否定到肯定的过程。早期重商主义者代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商业资产阶级的利益,适应资本主义生长中对货币积累和扩大的市场的需要,宣扬国家发行公债不会增加人民负担,认为支付公债的利息,有如右手支给左手,所有货币资财都未流往国外,那不过是把一国居民某阶级的一部分收入,转移到其他阶级罢了,国家不会因此比以前更穷一文。
亚当·斯密对这种观点进行了批驳,指出这一辨解,是重商主义的诡辩。他认为公债会增加国家的负担,“举债的方策,曾经使采用此方策的一切国家都趋于衰弱。”他认为举债也会增加人民的负担。“巨额债务的增积过程,在欧洲各大国,差不多是一样的,目前各大国国民,都受此压迫,久而久之,说不定要因此而破产。”因为偿债往往会加重人民的税收负担,而当公债增大到某种程度时,几乎会完全丧失偿还的能力。既然举债弊害很大,这实际构成了他反对国家举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古典经济学的集大成者大卫·李嘉图认为,公债是国民资本被浪费的因素,因而主张迅速地消除公债———“最可怕的灾难之一,无论什么时候,它都是为压迫人民而发明的。”
随着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衰退的爆发,在公债理论上,大多数经济学家对公债的态度开始由否定转向肯定,产生了所谓的公债新理论,其代表人物就是英国的经济学家凯恩斯。在公债是否为负担的问题上,凯恩斯主义根据政府借债与个人或家庭借债完全不相同的某些假定而提出新的观点。在他们看来,个人或家庭的理财习惯和政府职责在指导思想上有区别,预算平衡对于个人或家庭来说十分必要,但对政府来说则无关紧要。对个人或家庭来说,借款提供了一种推迟现行支付的方法,但最终结构仍须支付其原应负担的款项。但是,对于政府就不存在这种负担的时间转移问题了。由于政府包容了一个社会的全部成员,它不可能实现成本或负担的转移。而且,只要公债全部是内债,国内人民拥有自己的债务,借贷双方的损益会相互抵消。所以,他们的看法是,公债并不构成一国的实际负担。
作为凯恩斯主义的代表人物,萨缪尔森的国债思想主要体现在对债务负担问题的分析上。通过这一分析,他认为政府举债并不会形成沉重负担。政府债务负担问题之所以成为西方国债理论中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它直接关系到政府要不要举债。萨缪尔森认为分析债务负担:
一方面,必须避免由于私人债务构成沉重负担而假设公债有不利影响的习惯做法; 另一方面,也不能轻视运用国债可能带来的问题。 为了使人们对债务负担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他分析了政府债务的“真正负担”。他认为,政府的真正负担体现在3个方面:
首先,为支持债务利息而征税会造成效率损失。
其次,会产生资本替代效应。他认为,“也许,大量公债的最严重的后果是由于公债代替了一国财产存量中的资本而引起的。”也就是说,“私人资产可以被政府债务所取代”。
再次,债务会对人们的情绪和私人投资产生影响。
萨缪尔森的公债思想,既同古典学派的经济学家们反对公债的观点不一致,又同凯恩斯学派极力赞同政府举债的观点有所区别,从其实质看,他是从否定的角度来肯定公债的。他分析了所谓的“真正的债务负担”,并提醒人民加以注意。但这并不是他真正的目的,他的真正目的在于要击破那些“有关债务负担的神话”,而使人们对真正的债务负担有一个真正的认识。他想让人们认识的就是真正债务负担并不象人们所说的那么可怕,这与凯恩斯从肯定的角度来肯定公债的结果是一样的。
因此,萨缪尔森的最后结论是,公债并没有把重担施加于一个国家,就象该国公民被迫背负重石那样。而且,他还认为“并不存在一个魔法似的比率,把一国的债务同他的光荣和衰落连结一在起。”所以,这同斯密的债务使欧洲大国走向衰落的观点截然不同。
通过上述关于公债负担问题的争论可以看出,究竟什么是公债负担,各种学派的观点也是各不相同的。主要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公债负担是指生产资本的损失。这以斯密和李嘉图为代表,他们基于政府支出为非生产性的理论,认为公债是将生产性资本转作非生产性的用途,从而助长消费,忽视节约,造成生产资本的丢失,阻碍生产的发展。
公债的负担是指公债的本息支付。持有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借债还债是理所当然的,借债时获得收益,还债时构成负担。还债时包括本金和据此按一定的利息率计算的利息两项。
公债的负担是指公债利息的支付。政府发行国内公债时,国内认购者会将其真实资源转移给自己的政府,政府对外发行公债时,外国认购者也会将其真实资源转移给举债国政府,两者都表现为可供本国政府支配的真实资源增加。债务发生后,政府按规定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将真实资源转移给债权人。假如扣除物价、利息、汇率变动所带来的风险,那么,偿本所减少的一国政府所掌握的真实资源,与其举债的所获得的真实资源是一致的,所不同的仅仅增加了一笔政府支付的公债利息。所以从公债的发行到偿还的整个过程来看,公债本金收支相抵,只有利息支付才有可能构成政府公债负担。
公债负担是指由于公债的存在而引起的产量的损失。政府为了支付利息,就必须征收额外税收。“这些税收因歪曲和抑制的作用而常引起一定程度的产量损失。”
此外,如果用公债方式为政府筹借资金而引起投资的下降,那么,生产就会受到影响,出现另一个不可忽视的产量损失。“我们以后各代的人将继承很小的资本蓄积,一个具有较小生产能力的经济,从而继承一个较小的产量。”如果债务早期没有发生,也就不会遭受此种损失,因此,这是一种真正的负担。
上述各种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债负担进行了阐释,不论其定义如何,公债是一种负担的见识已在当今理论界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对于公债究竟是由当代人负担、还是由后代人负担以及是否存在负担转嫁的问题就成为争论的重点。
公债是否构成不同代人之间的负担亦或是公债负担是否可以转嫁,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根据新正统派经济学家的观点,一般职能的财政就是赤字财政,并解释为在某种特定的经济情况下,作为赤字财政把“平衡经常费用的借入”正规化,从而导致公债的发行。而职能财政的根据应是下述3个命题:
公债的发行并不含有向下一代的转嫁负担;
把各自的或私人的债务与公债看成是相同的,从所有者来说,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内债与外债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异。
以上3个命题中,和说的就是公债的负担问题。对公债持否定理论的,始终强调公债是对下一代的转嫁负担,而上述的看法与这种观点恰恰相反。在内债的发行中,天然资源、生产设备并没有因为借款而增加,随着公债发行而增大的支出,只是在发行当时的经济负担,因而不产生转嫁问题。另一方面,对于外国债务而增加外债券的发行,而意味着借入国的贫困和借贷国的富裕。这是因为借入的资金一方面获得的实际利益和发行内债所能确保的任何利益都不同。但同时,它的偿还也会造成借入国的实际负担,这种情况明显地显示出会对下一代的转嫁负担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美国经济学家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和皮吉·B.马斯格雷夫认为,把公债的负担转嫁到下一代是“公平合理的。”因为下一代所获得的物质财富是现在这一代的遗产,他们应该因公债偿还而产生的高税收在财政上做出贡献。保罗·萨缪尔森更认为:“一代人把负担加给下一代的主要方式是耗费掉国家现有的资本品的总量,而不对资本品添增通常的投资,但公债由于具有生产性之特征,确定直接增加国家的物质财富。这种公债实际上代表着一种负数的负担。因为,它能够在目前导致出更大数额的资本形成和消费。”因此,公债新哲学认为公债的还本付息非但不会增加下一代的负担,而且还可以通过促使更大数量资本形成和消费的增加,为下一代增加可继承的遗产。
因此,讨论公债是否对后代造成负担,要看公债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并可根据其来源和用途的不同,分别有3种不同的情况:
在私有部门购买公债的资金原为投资基金,而政府筹得的该公债资金作为消费之用的情况下,就可能发生公债的后移负担。
无所谓负担。即现今世代,私人部门购买公债的资金原为消费基金,政府将筹得的公债资金作为消费之用,或私有部门购买公债的资金为投资基金,相应的是政府将筹得的公债资金作为公共投资之用。
如果私有部门对公债的承购出自消费基金,公共部门将筹资用于生产性的公共财产和准公共财产,则对现今世代和未来世代的实物供给能力有所增加,导致实质的国民生产总值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对后代产生的将是负的负担。因此,债务所形成的负担如何,将取决于大体上独立于债务本身的一些情况,如生产结构的现代化、世界经济的演变情况、各国税收和支出计划的明智程度等。如果这些问题都得到恰当的处理,债务就不应该形成负担。此外,债务的负担也不会造成子孙后代的贫困。因为“我们为国债所付利息的绝大部分,都把资金从我国纳税人转移到我国的收取利息人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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