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报告
2018-04-25 22:12:56 浏览:159 来源:投融网
报告方式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财务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了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作的解释。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等重要情况作进一步的文字说明。财务会计报告对投资者、债权人等的经济决策有着重要的作用。
报告条例 会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第三条 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的规定进行,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第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
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附注;
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第八条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分类分项列示。其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资产,是指为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应当按照其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资产有特殊性的,按照其性质分类分项列示。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上,负债应当按照其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负债有特殊性的,按照其性质分类分项列示。
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所有者权益应当按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分项列示。
第十条 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利润表应当按照各项收入、费用以及构成利润的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其中,收入、费用和利润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在利润表上,收入应当按照其重要性分项列示。
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在利润表上,费用应当按照其性质分项列示。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在利润表上,利润应当按照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等利润的构成分类分项列示。
第十一条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类分项列示。其中,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在现金流量表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按照其经营活动特点分项列示。
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在现金流量表上,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
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在现金流量表上,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
第十二条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力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利润分配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对实现净利润以及前年度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或者亏损弥补的报表。利润分配表应当按照利润分配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第十三条 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
第十四条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企业合并、分立;
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企业不得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二十条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各面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企业通过前款规定的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企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在前款规定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编制年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第二十四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第二十五条 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的制度规定编制相应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企业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需要编制登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某个别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是指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报表。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二十九条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报告第三十一条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应当向企业出示依据,并不得要求企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第三十四条 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类数据。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企业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下列事项:
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构成情况,企业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和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的发放、使用和结余情况,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其他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信息;
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注册会会师审计的情况;
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
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第三十八条 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提前或者延迟结帐日结帐的;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要求企业向其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具体编报办法。
第四十五条 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结构及缺陷 会计报告现行财务会计报告采用的是在价值法指导下的通用财务会计报告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报告单位通过收集、加工、整理、计算、汇总等一系列财务会计程序产生通用的财务会计报告。
一、通用财务会计报告的“窄”型
单一化信息供给结构通用财务会计报告对决策和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这一报告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的需要,其缺陷也日益凸显。按现行会计规范的要求,会计信息提供采用的是标准化财务会计报告模式,即主要通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等形式,反映报告单位的财务会计信息。这种财务会计报表模式的标准化,决定了会计信息的供给结构是“窄”型的,在会计信息提供方式上存在单一性。
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宽”型
多元化信息需求结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呈现广泛性、差异性和易变性等特征。不同用户以及同一用户的不同用途下,对信息的结构要求存在差别。差异化的信息需求下报告主体的信息提供应当科学充分,既要包括报告单位的内部信息,又要包括外部信息;内部信息中既要有财务信息,又要有非财务信息;外部信息中既要有其他微观主体信息,又要有宏观经济和市场形势的信息以及国际市场信息。而现行通用财务会计报告模式只能提供财务会计的最终结果,无法使信息使用者接触原始财务会计信息数据或参与财务会计信息的生产过程,从而难以满足使用者多目标的需要和适应用户决策“宽”型信息结构的需求。
价值法下通用财务会计报告模式的缺陷
现行价值法下企业以标准化形式提供的通用财务报告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产生评价失真。通用财务会计报告模式下的信息供给缺陷,使投资者不能全面有效地评价报告单位的状况,也使委托人不能有效地鉴定信息供给的质量,从而造成信息使用者难以正确评价报告单位经营业绩和经营者履行经营责任的状况。二是形成决策误导。会计信息结构的限制使其无法传导充分的信息。在这种信息传递模式下,信息使用者获取的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信息,因而容易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质量甚至对其决策产生误导。三是引发控制失灵。会计信息的“窄”型供给结构,使委托人难以借助财务会计信息评价企业的状况,以及借助财务标准衡量代理人的主观努力程度,从而在对其实施有效控制方面容易产生偏差。四是导致市场低效。证券市场价格反映信息的充分程度,这种信息充分程度的差别,与报告单位信息的供给数量与质量有关,报告单位内部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和信息公开程度不高,可能会增大少数人获取内幕或私人信息进行交易的机会,降低市场效率。
二、事项法下理想财务会计报告模式
事项法下的财务会计报告模式及其要求
事项法又称“使用者需要法”,是按照具体的经济事项报告主体的经济活动,并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财务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模式。以事项法为基础的理想财务会计报告模式要求建立以经济事项为中心的信息数据库,该数据库用于存储各类经济事项的各种属性特征。财务会计人员的工作是将与经济事项有关的信息,包括所发生的会计事项,事项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涉及的人员和资源等方面,输入到信息数据库中,信息使用者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主提取信息数据库系统的数据,输入到自己的决策模型中,将事项信息转化为决策信息。
事项法下理想财务会计报告模式的目标
事项法下信息数据库及其应用系统相分离的理想财务会计报告模式的目标,是要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个性化需求。事项法下的理想财务会计报告模式能够克服传统财务报告模式下单一历史成本计量的缺陷,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财务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同时也能满足知识经济时代对非财务信息的要求,并有利于提高财务报告的时效性,从而帮助信息使用者做出更及时全面的决策。
事项法下理想财务会计报告模式的系统
理想财务会计报告模式的实现,需要相应的决策支持系统,以改善现行通用财务会计报告模式下将规则固化在财务会计数据中的不足。是现行通用财务会计报告模式和理想财务会计报告模式对比。理想财务会计报告模式通过设置数据库和方法库两个基本库,以数据库记载财务会计交易的基本事项,以方法库存放不同的确认和计量规则。在外部信息使用者使用财务会计信息时,财务会计系统可以根据不同使用者的使用目的选择相应的确认和计量规则,组合成与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财务会计信息内容,构造多元财务报告体系。理想财务会计模式可以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方便选择的信息,允许他们任意的选择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种类,并在提高会计信息数量的同时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三、交互式按需报告模式
交互式按需报告模式及其特征
交互式按需报告模式是向决策者适时地提供已按需编制好的或可按需加工的财务信息,旨在通过提供按需求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来满足不同使用者多样化的信息需求。交互式按需报告是相对于通用财务会计报告模式提出的,核心思想是将财务会计数据的加工、提炼及生成过程完全交给信息使用者。主要任务并不是按照统一的财务会计准则登记账簿和编制报表,而是提供生成财务会计信息的方法和手段,信息用户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偏好选择适当途径,并借助网络的强大处理能力,实时加工、归纳、提炼、汇总和分析数据,从而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多方面的信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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