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盈余也称留用利润、留存收益、留存收益、留存盈余。是指公司历年累积之纯益,未以现金或其它资产方式分配给股东、转为资本或资本公积者;或历年累积亏损未经以资本公积弥补者。保留盈余是连结损益表与资产负债表之股东权益的一个科目。保留盈余是把公司的一部分盈利留在企业作为再投资之用,所以股利政策也属于企业长期融资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计算方法 保留盈余保留盈余=净利润+期初保留盈利-向股东派发的股息
保留盈余其主要的增减变动因素如下表所示:
保留盈余
1.本期净损
2.前期损益调整及若干会计原则变动之追溯调整
3.现金或负债股利
4.股票股利
5.财产股利
6.一些库藏股交易
1.本期净利
2.前期损益调整及若干会计原则变动之追溯调整
3.公司重整之调整
用途保留盈余的用途有三种类:
扩充营运规模
- 投资于新的企业
回购股票
股利与保留盈余 保留盈余一、股利的意义与政策
所谓股利,乃是股息及红利之简称。公司分配股利时,并非“以保留盈余分配”,而是以现金或其他资产分配。保留盈余只是一种抽象的“股东权益”而已。但是因为资产的分配,而使属于股东权益之保留盈余减少。
若公司正考虑宣告股利,则必须先考量:
就公司而言,发放股利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 就公司而言,发放股利在经济上是否可行?
- 法令方面: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非弥补亏损及提出法定盈余公积后,不得分派股息及红利。公司无盈余时,不得分配股利。但法定盈余公积已超过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五十时,得以其超过部分派充股息及红利。
- 额外考量:持续发放股利之公司极不愿意降低或删除股利,因为此举可能会被证券市场视为负面讯息。
- 二、股利种类
- 1. 现金股利,乃以现金分派之股利。
- a.股东会通过日:公司发放股利,应由董事会提出盈余分派之议案,经股东常会通过才算确定。
- b.股利基准日:股东常会通过分配案时,应决定股利基准日,即在该日公司股东名簿所记载之股东有权分配股利。
- c.停止过户日:但为了便于公司内部整理股东名册,及融资买卖之过户作业,公司法规定在股利基准日以前五日,停止股票过户,称为停止过户日。停止过户日以后买入之股票,由于不能过户,即不能享有股利,故停止过户日又称除息日,该日以后买入之股票由于不能享有股利,称为除息股;在除息日以前买入之股票由于可以分配股利,称为附息股。
- 2. 财产股利
- a.公司有时虽有保留盈余,但无现金可供分配股利,乃以现金以外之资产作为股利分配,称为财产股利。
- b.此种财产股利,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之片面移转,应以其公平价值作为入帐之基础,认列处分资产损益。其公平价值之决定,以股利分配通过日为基准,而非以实际发放日为基准。
- 3. 负债股利
- 公司有盈余但无现金可供分配股利时,乃以应付票据或领款凭条作为股利分配,股东可凭此于一定期间领取现金。此种股利称为负债股利。负债股利可能附有利息,此种利息应作为费用而非股利之分配。年终时若负债股利尚未到期,应调整利息费用入帐。
- 4. 清算股利
- 当公司无盈余而以现金或财产分配股利时,称为清算股利。此种股利并非真正之股利,而是资本的退回。
- 对股票投资人而言,被投资公司所分配之股利若超过其投资后被投资公司所赚得之盈余,其超过部分亦属清算股利。
5. 股票股利
a. 股票股利乃是以本公司之股票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一方面减少保留盈余或资本公积,一方面增加股本,称为“无偿配股”,或“盈余转增资”。
b.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时,其资产并未减少,股东权益亦无变动,仅将保留盈余或资本公积转为股本而已。
c. 小额股票股利: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规定股票股利占流通在外股份之20%或25%以下者,为小额股票股利,应按股票市价将保留盈余转为股本或资本公积。
d. 大额股票股利:当股票股利占流通在外股份之20%或25%以上者,为大额股票股利,应按面值将保留盈余转为股本。
6. 股票分割
a.公司股票价格若过高,对于交易会发生不便,因为购买少数之股份,即需巨额之资金,限制了股票的流通性。因此当每股市价过高时,公司往往将股票加以分割,降低面值,增加股数,以降低每股之市价。
b.股票分割时仅变动每股之面值及全部之股数,对于股本总额及其他之股东权益无影响,故会计上不必做任何分录,仅须将面值及股数更改即可。
c.股票分割与股票股利之比较
股东权益总额:股票股利不变,股票分割不变
流通在外股数:股票股利增加,股票分割增加
股本总额;股票股利增加,股票分割不变
每股面值:股票股利不变,股票分割降低
保留盈余:股票股利减少,股票分割不变
会计处理,应作正式分录,仅作备忘记录
目的:盈余资本化,增加股票流通性
7. 股利分配优先权之影响
各种不同假设
特别股为非累积,非参加。
特别股为累积,非参加。
特别股为累积,参加至7%
特别股为累积,全部参加
- 指拨 保留盈余保留盈余之指拨,是指因法律规定或特殊目的或原因,将保留盈余加以限制或冻结,使公司不能以资产分配股利而导致保留盈余减少。保留盈余指拨之原因,大约有下列几种:
- 1.法令限制
- 中国公司法第237条规定:“公司于完纳一切税捐后,分派盈余时,应先提出百分之十为法定盈余公积,但法定盈余公积已达资本总额时,不在此限。”
- 2.契约规定
- 公司发行公司债时,为求对债权人有所保障,其发行条款可能规定,公司每年应提拨偿债基金,并限制盈余之分配,在公司债偿还以前,不得分配股利,此即偿债基金准备。
- 3.存在预期或可能之损失
- 公司亦可能针对法律诉讼、不利之契约义务及其他或有事项之估计损失而指拨保留盈余。
- 4.保障营运资金的状况
- 建立“营运资金准备”或“厂房扩建准备”等。
- 当冻结或限制之原因消灭,即可解除限制,仍得再凭以发放股利。
- 自保准备若是使用分期估列费用的方式如:
- 自保费用
- 自保准备
- 则FASB禁止提列此种损失准备,亦不必揭露此种风险。
- 公司重整 保留盈余公司重整亦称假改组,是因财务困难、已暂停营业或有停业之虞时,不透过解散或破产清算之程序,而将资产、营业及资本结构加以调整,以便重新经营之一种法定程序。
- 会计处理:
- 资产之帐面价值有高估情形者,降低至公平市价并冲抵保留盈余或转入累积亏损。
- 累积亏损应全数冲抵资本公积,使重整后累积亏损之余额为零。
- 资本公积不足时,应冲抵股本销除股份或降低每股面值。
- 重整前之资产损失于重整后发现者,不列当期损失或借记保留盈余而应冲抵资本公积,但重整后所发生之损失列为当期损失不得冲抵资本公积
- 重整后资产负债表中之保留盈余,应注明是自重整日以后所累积者,在重整日之余额应为零。
银行利润在未分配前被称为保留盈余。保留盈余是商业银行增加自有资本的主要渠道,每年利润分配前,银行都要按会计要求首先计提一定的盈余公积金,作为对银行资本金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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