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

欠税公告办法

2018-04-25 22:07:57  浏览:77  来源:投融网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条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税务局。?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第四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第五条
  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个人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第六条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税务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的,由地级税务局公告。?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第七条
  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第八条
  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帐记载数据、帐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第九条
  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
  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欠税;?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第十条
  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第十一条
  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加强欠税管理。?第十二条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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