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

蓝色申报制度

2018-04-25 22:07:17  浏览:69  来源:投融网

  蓝色申报制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为了进一步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而采用的一项特殊的纳税申报方式。它是指纳税义务人经税务机关许可后,依据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采用蓝色申报表缴纳税款的一项制度,采用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义务人可以享受到比普通纳税人更多的税收优待。蓝色申报制度对于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建立健全会计账簿、依法申报纳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蓝色申报资格的取得 纳税义务人要想取得蓝色申报资格,必须首先向纳税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记载相关事项的申请书。只有在获取纳税所在地税务机关许可之后,纳税义务人才能采用蓝色申报表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义务人提交的申请书后,主要考察申请者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纳税义务人按照大藏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账簿文书设置,记录其收支活动和全部交易行为,并对账簿妥善保存。 纳税义务人设立的账簿文书如实反映其真实的交易情况,没有假账或其他不真实的记录。 距离上一次被取消或停止使用蓝色申请表资格之日已满一年。 纳税义务人满足以上条件,税务机关就应该批准该申请。如果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对纳税义务人采用蓝色申报表的申请未作任何答复,则视同批准该申请,申请者可以在相应的纳税期内采用蓝色申报表纳税。
  蓝色申报的优惠根据日本法律,《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租税特别措施法》中的大多数优惠规定,只适用于蓝色申报者。例如,《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经营亏损可以在5年内利用税前利润弥补,《租税特别措施法》中关于几项准备金的列支等规定,只有蓝色申报者才能享受。 税务机关不能自行随意调整采用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额。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税额产生异议时,必须首先对其账簿文书进行调查,只有根据调查的结果,确定纳税义务人在应纳税额的计算方面有误时,才能予以更正处理,税务机关还必须在更正通知书中附记更正的详细理由。如果蓝色申报者拒绝接受税务人员对其账簿文书的调查,税务机关则必须在取消其使用蓝色申报表的资格之后,才能进行更正处理。 税法中对所有申报者都适用的一些规定和措施,也往往给予蓝色纳税者以更多的优惠。 蓝色申报资格的取消如果采用蓝色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存在以下行为时,税务机关有权停止其继续使用蓝色申报表,并可以追溯到产生停止使用原因的年度。 纳税义务人没有按照大藏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该年度账簿文书的设立、记录和保存。 纳税义务人没有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该年度的账簿文书工作。 该年度的账簿文书中隐瞒了部分或全部交易情况,或存在其他虚假记录。 以上任何一项情况,都可以作为取消纳税义务人蓝色申报资格的理由。税务机关决定取消纳税义务人的蓝色申报资格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纳税义务人,通知上还必须附记取消其资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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