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税率
什么是最惠国税率某国的来自于其最惠国的进口产品享受的关税税率。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税率一般不得高于现在或将来来自于第三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关税税率。所谓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结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一项法律原则,又称无歧视待遇原则,指缔约一方在贸易、航海、关税、公民的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缔约国第一方的优惠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具体规定形式1.片面的
2.相互的
3.有条件的
4.无条件的。
早期,大多采取片面的形式,属于不平等条约。欧洲国家最先采取无条件的形式,美国最先采取有条件的形式。《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第一条第一款式规定:“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它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即《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国之间使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税率。
本条目在以下条目中被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亚太贸易协定》 一般原产地证明书 中国税制 优惠差额 关税 关税减免 关税同盟 关税税则 出口税 原产地规则 普惠税 特惠关税 进口税 进口配额制关键字 最惠国税率,The Most-favoured-nation Rate of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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