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资
原则
保险业资产结构图保险投资原则是保险投资的依据。早在1862年,英国经济学家贝利就提出了寿险业投资的五大原则,即:安全性;最高的实际收益率;部分资金投资于能迅速变现的证券;另一部分资金可投资于不能迅速变现的证券;投资应有利于寿险事业的发展。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金融工具的多样化,以及保险业竞争的加剧,保险投资面临的风险性、收益性也同时提高,投资方式的选择范围更加广阔。1948年英国精算师佩格勒修正贝利的观点,提出寿险投资的四大原则:获得最高预期收益;投资应尽量分散;投资结构多样化;投资应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
理论界一般认为保险投资有三大原则: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
1、安全性原则
保险企业可运用的资金,除资本金外,主要是各种保险准备金,它们是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项目,是保险信用的承担者。因此,保险投资应以安全为第一条件。安全性,意味着资金能如期收回,利润或利息能如数收回。为保证资金运用的安全,必须选择安全性较高的项目。为减少风险,要分散投资。
2、收益性原则
保险投资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使投资收入成为保险企业收入的重要来源,增强赔付能力,降低费率和扩大业务。但在投资中,收益与风险是同增的,收益率高,风险也大,这就要求保险投资,把风险限制在一定程度内,实现收益最大化。
3、流动性原则
保险资金用于赔偿给付,受偶然规律支配。因此,要求保险投资在不损失价值的前提下,能把资产立即变为现金,支付赔款或给付保险金。保险投资要设计多种方式,寻求多种渠道,按适当比例投资,从量的方面加以限制。要按不同险种特点,选择方向。如人寿保险一般是长期合同,保险金额给付也较固定,流动性要求可低一些。国外人寿保险资金投资的相当部分是长期的不动产抵押贷款。财产险和责任险,一般是短期的,理赔迅速,赔付率变动大,应特别强调流动性原则。国外财产和责任保险资金投资的相当部分是商业票据、短期债券等。
在中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形式
保险投资保险投资的形式是保险公司保险资金投放在哪些具体项目上。合理的投资形式,一方面可以保持保险企业财务稳定性和赔付的可靠性、及时性;另一方面可以避免资金的过份集中从而影响产业结构的合理性。
一般而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
1、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主要有二种:
1)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等。一般地说,投资债券风险较小,尤其是政府债券。投资公司债券时,要特别注重该公司的资信和收益的可靠性。
2)股票。投资股票是有风险的,如果企业经营不善,效益不好,预期利息减少,以及影响股市的其他因素不佳,股票就会跌价。在国外对保险企业投资股票都有多种限制,如日本政府保险业法中规定购买股票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0%。
2、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是指期限较长又较稳定的业务,特别适合寿险资金的长期运用。世界各国保险企业对住宅楼实行长期抵押贷款,大都采用分期偿还、本金递减的方式,收益较好。
3、寿险保单贷款
寿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保险合同规定,保单持有人可以本人保单抵押向保险企业申请贷款,但需负担利息,这种贷款属保险投资性质。保单贷款金额限于保单当时的价值,贷款人不用偿贷款,保单会失效,保险企业无需给付保险金。
实际上,在这种贷款中保险人不担任何风险。在寿险发达国家,此项业务十分普遍。
4、不动产投资
不动产投资是指保险资金用于购买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此项投资的变现性较差,故只能限制在一定的比例之内。日本对保险企业购买不动产,规定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10%。
5、向为保险配套服务的企业投资
比如为保险汽车提供修理服务的汽车修理厂;为保险事故赔偿服务的公证行或查勘公司等。这些企业与保险事业相关,把保险资金投向于这些企业,有利于保险事业的发展。
在中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等形式。并且特别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中国运用现状资金运用规模迅速增长
截至2006年末,中国保险业总资产达到2万亿元,保费收入突破5000亿元,分别是2001年的4.3倍和2.7倍,行业呈跨越式发展态势,行业规模和抗风险能力明显提高。随着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保费收入的持续增长,保险资金运用规模日益膨胀,2006年末达17785.4亿元,保险资产占金融资产比重逐年提高,对社会经济影响力和辐射度明显提升。
表1
资金运用领域逐渐扩大
1.境内投资
受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影响,1995年《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作了严格规定: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模式;保险企业的资金不得用于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受市场发展驱动,1999年《保险法》进行修改,允许保险资金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投资企业债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和同商业银行办理大额协议存款,确定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暂定规模为5%。2003年1月,中国保监会提出,要把保险资金用于与保险业务发展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上,继而推动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003年,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中央银行票据。2004年,允许保险资金投资银行次级定期债务、银行次级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2004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保险资金可以直接入市。之后,中国保监会又陆续颁布《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和《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2.境外投资
2007年7月25日,中国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总资产15%的资金进行境外投资,从固定收益类拓宽到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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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insurance/tzxztz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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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5 22:05:14 浏览:107 来源:投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