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

契尾

2018-04-25 22:04:43  浏览:77  来源:投融网

  

简介
   中国古代对交易中介人的主要称谓,有过驵侩,牙人,经纪等多种,其中牙人是始见于唐代而为后代所长期沿用的一种主要称呼.唐宋之际,随着商品交易范围和品种的扩大,牙人之间的分工和专业化也进一步发展起来,出现了诸如庄宅牙人,牙嫂,米牙,贩香牙人等专业性牙人的称谓."庄宅牙人"作为对专门从事田地,屋宅买卖中介者的称呼,始见诸公元10世纪末后周的官方文献.内容
  买卖契约应书写的内容.从汉简"受奴卖田契"可以看出,契文包括了卖方的住址,姓名,物业种类,数量,价钱,交割,证人及其酬谢等项.这支虽有残缺但内容基本完整的汉简上未见有官方干预交易的痕迹,很可能是民间自写的契约.大致从东晋实行税契制之后,为了催督纳税,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物业交易的合法性,民间契约的格式与内容是否完备规范,便逐渐纳入官方关注的视野.及至宋代太平兴国八年,开封府的一位官员赵孚上奏,认为庄宅买卖中屡屡出现诉讼纠纷,缘由在于"衷私妄写文契",建议朝廷下令"两京及诸道州府商税院,集庄宅行人,众定割移,典卖文契各一本,立为榜样.违者论如法".他的建议得到太宗的批准.徽宗崇宁三年干脆下令"印卖田宅契书,并从官司印卖".这可能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官版契约文书.元朝也使用官版契书,它分为两联,正契称"契本",存根称"契根".明清时代的官版契书有不少流传至今.
  历朝印行官版契书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征税,因此只要能履行纳税义务,使用民间自写的契约也并非不可.为适应实际需要,古代文人便编写了这方面的应用文.如元代无名氏所撰《新编事文类要启答青钱》一书所收录的《典买田地契式》,《典卖房屋契式》等,是宋元时期较通行的样文.明人陈继儒《尽牍双鱼》卷一所录《卖田契》,《卖屋契》则是明清时期通行的样文.在这些样文中都有牙人署名作证一项格式.保存下来的民间契约可与样文相互对照.格式
   契尾则具载交易日期,卖主,引进人,见证人,代书人.这份实物的内容,格式与样文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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