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的成立方式有两种:一是签订质押合同加存单交付的普通方式;二是简单交付占有的简易方式。存单质押虽在法律上属于权利质押,但仍然要适用动产质押的“占有”规则,债权人必须实际占有存单。否则,无论签订何种质押合同或设定何种质押条款,均使得质押合同不成立。
债权人的风险主要是存单本身的真实性问题和存单资金的流失问题。如果存单本身系不可兑的非真实金融权利凭证,则名义上在该存单中签章的金融机构不会承担任何存兑责任,债权人接受的存单质押等于一纸空文,没有任何权利保障可言;同样,即便是真实的存单质押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由于在存储法律关系中对存款人设立了一项重要的权利保障制度,即存单的“挂失”制度。当质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质押后的存单又挂失时,存单的签发金融机构在符合条件时是不能阻止存单所有人的此项行为的,从而使得债权人所接受的存单质押资金处于随时可能被支取或流失的不安全状态之中。正是由于存单权利的行使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与存单本身相分离的特殊性,使得债权人在接受存单质押时存在着固有风险。
“核押”是指签发存单的金融机构对所拟质押存单真实性的再确认行为,其既包括对存单本身真实性的确认,也包括对质押意思的登记。核押的法律价值在于,存单一经签发行核押后则该金融机构负有不得再对该存单“挂失”且不得使存单资金被支取的法定义务。否则,核押机构应当对债权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显然,核押是债权人转化担保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但必须明确的是,核押既不是存单质押的成立条件,也不是质权人的法定义务,其只是质权人可自主采取的一种风险防范措施。在核押前,质押风险应当由质权人承担,但核押后的风险则完全转移到存单签发行。可见,核押是应质权人的要求而给存单签发行设定的一项义务,且真实存单的签发行在面对核押要求时,是无权拒绝“核押”义务的。
根据来函反映情况,建议某公司在接受存单质押前,与存单所有人共同到存单签发行办理核押程序,以保障其债权的安全性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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