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处理

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2018-04-25 22:02:49  浏览:46  来源:投融网

应付职工薪酬应用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 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科目。
  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计提比例:
  医疗保险费:10%
  养老保险费:12%
  失业费:2%
  住房公积金:10.5%
  工会经费:2%
  职工教育经费:1.5%
  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对发生的职工薪酬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非货币性福利按产品或商品的市场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的结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
  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职工福利费;
  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
  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非货币性福利;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 号——企业年
  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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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
  股份支付》。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
  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
  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
  或劳务成本。
  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
  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上述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
  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
  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
  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
  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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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并即将实施。
  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
  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
  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第三章 披露
  第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
  付未付金额。
  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
  付金额。
  其他职工薪酬。
  第八条 因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补偿标准等不确定而
  产生的或有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 披露
应交税费

2007年中级会计实务变化:
  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取消,换成"应交税费",
  应交税费核算规矩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企业不需要预计应交数所交纳的税金,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应交增值税
  1. 企业采购物资等,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的退货,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营业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实行“免、抵、退”的企业,按应收的出口退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企业交纳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购入材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生的增值税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出售不动产,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交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应交所得税
  1.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应交土地增值税
  1.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
  2.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2. 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应交个人所得税
  1. 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代交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
  2.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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