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

仓储合同

2018-04-25 22:00:18  浏览:126  来源:投融网
什么是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仓储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
  仓储保管合同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仓储保管合同主体,一般为国家设立的专业仓储公司和商业、物资等从事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中规定: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同委托储存货物的法人之间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当前,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中出现的经营仓储粮食等农作物业务的专业户,也可以成为仓储保管合同的主体。不过这是仓储保管合同中的一种特殊情况。
  2.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方提供的劳务活动。仓储保管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一样,是指保管方使用自己的设备和人力等条件为对方所提供的劳务活动,而不是被保管的物品本身。
  3.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所谓特定物是指特别指定的物品。特定化的种类物是指物品在被储存保管前,不属于特定物,但在交付储存保管以后,该物品就具有了特定化的性质。因此,被储存保管的物品应该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
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一、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二、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保管人:                                   签订地点:
  存货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仓储物

                                  
  第二条 储存场所、储存物占用仓库位置及面积:
  第三条 仓储物有瑕疵。瑕疵是:
  第四条 仓储物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
  第五条 仓储物入库检验方法、时间与地点:
  第六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七条 储存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八条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九条 保管人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第十条 仓储物已办理保险,险种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          ; 保险人名称:
  第十一条 仓储物出库检验的方法与时间:
  第十二条 仓储费                     元。
  第十三条 仓储费结算方式与时间:
  第十四条 存货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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