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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合同

2018-04-25 21:56:51  浏览:59  来源:投融网

财产租赁合同


目录

1、财产租赁合同的概念

2、财产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

3、企业租赁与财产租赁合同的异同



财产租赁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的概念

......

财产租赁合同是指出租方和承租方为了解决生产、工作或生活的需要,由出租方将财产暂时交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交付一定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租赁的财产返还给出租方的协议。出租财产的一方,称为出租方;租用财产的一方,称为承租方。


财产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

财产租赁合同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在存续期间,出租方只能转移财产的使用权,不转移所有权。也就是说,承租方从出租方所取得的只是对财产的临时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处分租赁物的权利。

2.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国家法律、政策所允许流通的特定物。如交通运输中的车辆、飞机、船只、电子计算机;工农业产品中的机械设备和一些日用品等,都可以作为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但是,武器、弹药、军事设施、土地、矿藏、水流等,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流通物,不能成为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不能进入流通领域。

3.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必须是不易损坏、不易消耗和不易腐烂并能较长时间保存的物。《财产租赁合同条例》规定:

租赁届满,承租方必须将原租赁物完好地返还给出租方,所以,租赁物不得是易耗、易腐和容易损坏的物。

4.财产租赁合同标的,必须是属于出租方自己所有或有权经营管理的财产。出租方对属于自己的财产,不仅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而且对自己的财产还有处分的权利。对财产的处分权利是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不具有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就不具有出租该项特定财产的权利,不能作为合同的标的对外签订财产租赁合同。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贯彻执行,租赁业务又有了新的发展。由于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企业虽然对依法所经营管理的财产不具有所有权,但在法律、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内,有权根据国家授权出租所经营管理的财产。为此,企业所经营管理的财产可以成为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


企业租赁与财产租赁合同的异同
  一、不同点:

A、合同主体的区别

财产租赁合同出租方和承租方都可以是法人或个人。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主体是国家授权,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出租权,但保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担保能力。

B、合同客体的区别

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不易变质的特定物。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标的物是企业的全部资产。

C、合同内容的区别

财产租赁合同,租赁权仅限于使用权。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既有财产的使用权,也有财产的处置权。并且,企业租赁经营合同还涉及到劳动、人事、财政等内容,而财产租赁合同则没有这些内容。

D、财产的返还不同

财产租赁合同期满返还的只是财产,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期满返还的则是全部。

E、特定的租赁

如融资租赁把标的出租按规定时间交费×年后将财产归租赁人所有。


  二、相同似点:

A、合同标的物都是财产,出租方都是与财产的使用权做为交换条件,并确定租金,而且是有期限的,财产所有的权不转移,都有租赁的机制。

B、签订合同都应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C、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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