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特别大会又称“股东特别会议”,是指在两次年会之间不定期召开的讨论决定公司重大决策问题的股东会议。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开会前送到每个有表决权的股东手里,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必须达到法定人数,才能视为合法,通过的决议才能有效。
目录
1. 股东特别大会的召开办法
股东特别大会的召开办法
通常可以采用如下三种办法召开股东特别会议:
1、董事会集体通过决议或董事会签署书面同意书后由董事会召开。
2、由法定的持有一定数目股权的股东召开。公司法一般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根据占一定百分比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持有者的要求召开股东特别会议。公司一般得在上述股东正式向董事会提交要求书后的一定期限内召开股东特别会议,否则,占上述股权四分之一的股东可以自行召开会议。
3、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自己的动议或任何一个董事或有表决权股东的申请,视情况发布命令,强行要求公司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同时,法院可以拒绝任何股东的反对意见,单独行使管辖权来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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