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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审计方法

2018-04-25 21:52:12  浏览:59  来源:投融网
什么是定性审计方法
  定性审计方法是指定量审计方法的对称,不是通过量的分析的方法,而是通过总括的、基本的调查、推理、判断和估量的方法对问题的基本状况作出结论的一种方法。
定性审计方法的分类
  定性审计方法一般包括调查方法和检查方法两类。

  一、调查方法

  调查程序

  调查是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准备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搞好调查的目的,是使审计人员了解和掌握被查单位的经营活动和业务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了解被查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抓住关键因素和薄弱环节确定深入审查的重点和范围,有的放矢地进行审查,从而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1.基本情况调查

  审计人员应首先了解和掌握被查单位的全面情况。这方面调查内容包括:被查单位经济活动的主要内容、隶属关系、主要负责人、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结构、各项财产和资金情况、主要经济指标、有关的法规、制度和行业情况等。

  2.业务工作调查

  对一个企业来说,业务调查应包括企业的供产销过程、产品品种、产量、生产能力、长远规划、生产计划、财务计划和各项经济合同、主要市场和主要客户往来、业务经营状况。

  3.财务会计工作调查

  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会计分析工作开展情况、会计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账簿系统的设置相会计核算程序。

  4.内部控制调查

  调查的内容

  ①职责分工情况。要了解各职能部门的设置和相互间的工作分工,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特别是财会部门的职责分工是否明确,是否符合于内部牵制原则。

  ②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完善,是否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认真的贯彻执行。

  ②业务处理程序是否建立。包括哪些控制环节,这些控制程序实际是否在有效的执行。例如,对于材料采购业务,其处理程序包括材料的请购、审计、采购、验收、入库、记账等环节,对于这些环节,是否有相应的控制措施和制度,这些措施和制度是否完备,执行情况如何等。

  ④内部审计情况。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控制的最重要的控制环节,也是对其它内部控制的再控制。内部审计制度健全与否,对于评价内部控制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审计人员要了解内部审计组织是否建立起来;其组织的建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是什么;内部审计工作是否定期开展,取得了哪些效果等。

  具体方法

  为做好上述情况调查,审计人员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①调阅资料。调阅被查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文件、计划、合同、会计资料等。通过调问资料来收集有关信息。调闻时应出县收据,或在被查单位的调问单上签署。对于取得的调阅资料,最好设置一个登记薄,指定一名审计人员来保管。资料用完归还时,收回收据和调阅单,并在登记簿上注明归还日期。

  ②查阅以前年度的审计档案。审计档案保存着有关被查单位各方面情况的资料。如果被查单位以前进行过审计,审计人员可通过查问以前年度的审计档案,掌握一些必要情况,然后根据需要再作一些调查研究,注意被查单位近期的变化。在查阅时,还应了解以前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结论、建议,注意有无末解决的遗留问题。在确定本期审计工作重点时,尽量与以前年度审计结果相衔接。

  ②查询走访。审计人员还可深入到被审查单位内部,例如一个工厂的车间、班组、仓库、职能部门、会计部门等,通过看、听、问等方式向领导和有关职工了解情况,还应到与被审查单位有业务关系和行政关系的银行、财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查询。

  ④进行内部控制制度测试。对于内部控制制度的调查,可在初步了解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测试,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明确内部控制的强点和弱点,以选择薄弱环节,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首先,可将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调查了解绘制成表格或流程图,检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制订得是否严密,是否切合实际,各个环节的制度是否互相衔接;有无严格的牵制,有无疏漏之处和薄弱环节。其次,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实际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可行性测试。方法是选取几笔典型业务,沿着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业务处理程序,例如前述材料采购业务程序,由始至终地跟踪检查,看有关制度在实际上是否被切实贯彻执行,执行得是否严格,分工是否明确,监督是否有力。这种方法可在很大程度上证实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可信程度,通过这种方法,也可发现内部控制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疏漏和问题。最后,审计人员根据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试,可对其强点相弱点进行评价。

  调查方法

  调查方法是指审计人员通过调查,对被查单位的会计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查证的一种方法。运用这种方法,可以围绕党和国家经济工作的中心,针对一些重大的问题,采用多种多样的具体方法,透过经济现象,发现带有倾向性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建议和措施,为加强国家经济宏观控制提供决策依据。采用这种方法时,应先对现有资料加以研究,从整体资料的有机联系中抓住事物的本质相关键,有目的、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审计调查。其具体方法包括查询法、观察法和专题调查法等。

  1.查询法

  查询法是通过调查询问的方式查清问题,取得证据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主要用来证实经济问题。例如,通过向有关知情人或经手人查询,以查清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采用这种方法时,要统筹安排,有的放矢。事先要明确查询的对象、事由和具体查询方法等。查询方法分为面询法和函询法。

  面询法面询法是指审计人员通过直接找有关人员谈话,弄清问题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时,要明确了解什么问题,找什么人谈话,根据不同询问对象采用不同方式。在询问时,应作出详细记录,询问结束后,应由被询问人在询问记录上签字,或请被询问人写出证实材料,作为审计依据。

  函询法函询法亦称询证法。它是通过发信函、电函给有关单位询问证实有关经济业务真实情况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主要是从被查单位以外获得证据,主要适用于对债权债务等账项的核对。例如,为了核实某企业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就需要向的核对。例如,为了核实某企业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就需要向对方单位发函询证。采用这种方法时,收发询证的工作应全部由查账人员办理,询证函要简单明确,便于对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一般是要回答“对”、“不对”或“不对情况的说明”。如果发函后外无回音,应再次发函催询。对于函询的日期、内容、单位回信情况等,都应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作好记录,以备查考。如果发现问题,可再决定采用其它审计方法。为函询而寄发的信件、表格等称为询证函,通常分为积极式询证函和消极式询证函两种:

  ①积极式询证函。积极式询证函是审计人员根据函证业务的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函,要求对方单位无论是与否,均应给发函方以明确答复的一种函证形式。例如,为了函询债务人所欠款项是否正确时,就需将其欠款的日期、凭证、号码、摘要和余额详细填列清楚,以便对方按要求逐一回答,并将对方回函作为查明该项债务的审计证据。这种方法虽然手续麻烦,但能取得书面证据。它适用于对金额大、疑点多的账项的审查。

  ②消极式询证函。消极式询证函是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函证业务的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函后,只要求对方对有差错或问题的账款进行答复的一种函证形式。采用这种方法时,如果对方认为正确的就可以不复函。此法虽然手续简单,但如果收函方不认真对待,则往往达不到函证的目的。它适用于对金额小、疑点少的账项的审查。

  2.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审计人员亲赴现场,对被查事项进行观察、调查,从中发现问题的一种方法。在被查单位盘存财产物资时,审计人员亲赴现场,对被查单位盘存的实施情况进行观察,看其盘存方法是否适当,手续是否完备,数量是否真实,计价是否正确等,从而推断资产的真实情况。采用这种方法,可以了解到从会计资料中难以查明的问题。但如果被查单位对所查事项已有准备,则此法往往流于形式,难以查出问题。因此在采用此法时,不宜使被查人员了解所查内容,以便使其像平时一样正常工作。这种方法适用于对财产盘存,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的实地考察,也适用于对资源利用、劳动效率等经济效益方面的考核。

  3.专项调查方法

  专项调查方法是指审计人员对选定的审计专题进行调查,从中发现问题的一种方法。专项调查法主要是为加强宏观经济控制服务的。采用这种方法时,调查项目的选择,一般应围绕党的中心工作,针对重大问题,在目标上具有宏观性和针对性。调查对象的确定,往往涉及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和专业管理及监督的各个部门。调查的范围可大可小,单位可多可少。在对象上,具有广泛性和可缩性。调查内容可以是财务收支问题,可以是财经法纪问题,也可以是经济效益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和措施,供领导决策。在内容上,具有综合性和建设性。在方法上,具有灵活性和规范性。可以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因地制宜地选用适当的具体方法,并按持有的规范,统一认识,明确调查的范围、目的、方式、要求,拟定调查提纲实施调查,写出调查报告。这种方法目的明确,针对性强,实效性大,广泛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各行各业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的调查。

  审计调整

  审计调整是指通过审计对被查单位不符合审计标准的会计事项进行纠正。它是审计结束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结论,对其中涉及账务调整的事项编制“账目调整通知书”通知被查单位据以调账。审计调整是行使审计职权贯彻审计结论的重要手段。调整通知书则是审计报告的主要附件,又是被查单位调账的合法凭证。

  审计调整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纠正原账务处理中各种弊错,以及通过审计需要核实增减的各项内容等。这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因为:

  ①任何一笔账目的调整,都会涉及到一系列凭证、账簿、报表的更动,牵一发而动全身。

  ②事后审计大多是跨月或跨年审计,此时前期会计事项已经结束并已编报会计报表,再要调整前期账目,势必要更正许多已经结账的账户记录并修改会计报表,实际工作中确有许多困难。因此,审计调整不仅要求能正确地贯彻审计结论,而且必须考虑到重查单位调账中的实际困难。进行审计调整,应掌握两条基本原则:一是通常只提出原始的调整分录,至于以后的一系列核算内容及有关凭证账表则由被查单位按会计核算原理自动调整。二是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保证正确反映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调整审计时当月的账务并力求简化调整分录。现将调整工作中应掌握的要点分述如下;

  无论是故意或无意差错,凡最终影响到财务状况或财务成果正确性的会计事项,都必须进行调整。但最终并不影响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的差错,可以只提审核意见不作调整分录。例如总分类联正确,所属明细账有误,以致各明细账余额之相与总账不符,以及在成本计算费用分配中总数正确分配对象之间有差错等。虽然都属于会计差错,但最终并不影响财务成果,这类问题一般不必进行审计调整。

  一项调整事项涉及到一系列账户变动时,为简化手续,一般只需提出原始调整分录,可以省略以后的调整事项。

  会计年度内的调整事项,如为当月审计应调整当月账目;如为跨月审计,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均可在次月中调整。调整方法可只提出原始的调整分录,也可以直接对最终结果进行调整,省略中间的调整环节。

  跨年度的调整事项,如上年会计报表尚未报出,应调整上年账目,即视同会计年度内的调整。如会计报表已经报出,可在次年有关账户中调整。但应分清两种情况:凡只涉及时务状况变动的调整事项,可直接调整次年的有关账户;凡涉及财务成果变动的调整事项,必须进行上年利润调整。

  ①只涉及财务状况变动的调整事项,由于与利润及利润分配无关,只需纠正不正确的财务状况,因此可在次年直接对有关账户进行调整。

  ②涉及财务状况变动的调整事项,最终必然涉及到利润增减,由于上年结账时已进行了利润分配。因此,必须调整上年利润和利润分配。为了避免年度间利润的混淆,凡在次年审计中发现问题,需要调整上年利润时,应通过“利润分配——末分配利润”账户进行调整。

  凡涉及债权债务、应交款项、利润分配等经济责任的调整事项,必须明确各方权责,并且作出相应的调整分录,不能只作单一原始调整分录。

  二、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是指在审计过程中所采用的各种检验、查证的方法。这些检查方法,按照其检查的对象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资料检查法和实物检查法。

  资料检查法

  资料检查法,亦称查账法。它是指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检查的一种方法。按不同标准,又可将其划分为各种不同的具体方法。这些标准主要有:按审计查账的顺序的不同,可以把查账方法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按照检查内容的详略程度的不同,可以把查账方法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按照检查形式的不同,可以把检查法分为审阅法、核对法和复算法等。

  1.按审计的顺序分类

  资料检查法,按其审计的顺序不同,可以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

  顺查法,亦称正查法。它是指按照会计核算程序,依次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顺查法的特点是:先从原始凭证审查入手,再由点到面依次审查记账凭证、明细分类账、总分类账,直到会计报表的有关项目,以确定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侧重于记账表的机械核对,审查重点在于会计凭证。例如,审查某厂已交税金是否真实、合法时,一般无从已交税金有关的原始凭证查起,依次审查记账凭证、应交税金明细分类账、总分类账,直至资产负债表中的有关项目。

  顺查法的优点是:先从原始凭证入手,然后依次逐步审查,简便易行,所查问题全面、系统、结果准确。缺点是:审查业务量大,耗时费力,由于机械审查,闭塞思路,重点不突出,往往重小失大。

  逆查法,亦称倒查法。它是指按照与会计核算程序相反的顺序审查的一种方法。逆查法的特点是:先从会计报表审查入手,逐步倒查,针对可疑账项或主要项目,审查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进而审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借以查证问题,确认责任。侧重于对整体的分析审查,根据分析审查的结果,再确定审查的重点对象。审查重点在于:数额较大的收支,容易发生错弊行为的收支,增减变化异常的业务,以及内容不清的可疑账项等,以便确定主要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例如审查某厂利润指标完成情况是否真实合法时,一般先从审查损益表入手,针对损益表中的具体项目,再查其有关的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员后审查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

  逆查法的优点是:从会计报表审查入手,根据发现的线索进行分析审查,重点突出,审查业务量小,省时省力。缺点是:对未发现线索的问题,容易疏漏,所查问题不够全面、详尽,往往重大失小。

  顺查法与逆查法的审计程序相反,各有利弊。在实际工作中,应将这两种方法结合使用,扬长避短,互为补充,可以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2.按检查内容详略程度分类

  检查方法,按其检查内容详略程度不同,可以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

  详查法,亦称细查法、精查法。它是指对被查单位被查期内与被查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全面仔细审查的一种方法。例如审查某企业8月份销售收入是否真实时,就要对该企业8月份记录销售业务有关的凭证、账簿、报表,进行全面详细审查。

  抽查法又称“选查法”,是指查账人员在执行查账程序时,从被查对象总体中,按照一定的方法,有选择地抽选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推断总体特征的一种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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