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电视、电台、网站等媒体或利用传真、短信、电子信箱、电话、软件等工具及营销手段,面向不特定投资者招揽会员或成员,提供证券投资信息、分析、预测或者咨询意见等专业服务,并取得咨询服务收入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运作方式。
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法律法规
有关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行业自律规则有《关于贯彻落实〈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自律管理的通知》,《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自律公约》,等等
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不得从事的活动
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在注册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之外招收异地会员;出租、出借公司及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以租赁、承包方式开展会员制业务;以“黑马推荐”等方式明示或暗示投资者一定获得投资收益,或以“免费赠股”等营销方式招揽业务;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宣传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直接代客操作,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买卖本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与关联机构及其人员、有关利害关系人达成一致行动,操纵证券价格;在做出评价、预测和推荐之前,为自己或关联方进行交易提供相关信息;为自己、关联方及特定客户的利益,做出有损其他客户和投资者利益的推荐;与相关媒体、通讯服务机构及其他合作方进行咨询服务收入分成;媒体栏目上镜分析师从一家机构变更到另一家机构,自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代表变更后所在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相关媒体栏目上从事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以个人名义进行咨询活动并收取费用;在签署合同之前收取或预收取会员服务费;通过未报备的电话、邮箱、传真、短信平台及网址提供咨询服务;通过未报备的银行存款账户向客户收取、存放咨询服务收入;其他违反相关法规要求、有损客户合法利益的行为。《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加强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自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事会员制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通知》和《暂行规定》,建立完善会员制业务规则、工作流程、客户服务管理、合规性控制、投诉处理及业务人员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保证《通知》和《暂行规定》要求得到具体落实。
二、会员制机构必须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未取得协会会员资格的,应尽快履行申请手续,取得会员资格。
三、已开展会员制业务的机构,在按照《通知》和《暂行规定》的要求向注册地证监局报备的同时,须向协会报备开展会员制业务的相关材料。协会根据相关自律规则以及注册地证监局的监管意见,决定是否接受其报备。协会在网站公示会员制机构报备情况,以供投资者查阅。
2006年6月30日之前,协会暂不受理拟新开展会员制业务的机构的报备。
四、协会将组织会员制机构签署《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自律公约》,并按《公约》的要求加强会员制业务的自我管理。
五、会员制机构应与会员签订权利义务明晰、风险揭示充分并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文本可参照协会证券分析师委员会组织编写的《证券投资咨询会员服务合同》制订。
六、会员制机构应加强会员制业务风险揭示,帮助客户全面了解会员制业务。在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时,将协会证券分析师委员会组织编写的《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有关事项问答》送达客户阅知,加强对客户的投资者教育。
七、会员制机构应将已开展或拟开展的媒体节目向协会备案。协会将组织实施会员制业务媒体节目听证制度,对会员制业务媒体节目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听证,并提出听证意见。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八、会员制机构应妥善处理会员投诉,做好投诉事项及处理情况记录。协会将建立会员制业务纠纷调解机制,调解会员制机构与其会员未能协商解决的纠纷事项。会员制机构应接受调解并执行调解决定。
九、严格会员制机构高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会员制机构应按照《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将相关管理和业务人员具备相应资格的情况向协会备案,并接受协会的执业资格检查。
十、对会员制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反自律规定及本通知要求的行为,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相关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理决定将在协会诚信数据库中进行过失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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