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之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目录
1. 出票的记载事项
2. 出票的效力
出票的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①“汇票”或“本票”或“支票”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不得记载“资金到达后付款”、“货物交付后付款”等字样;
③确定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①付款日期,未记载则为见票即付;
②付款地,据以进行票据提示或确定拒绝证书作成地、诉讼管辖。a、在汇票,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b、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c、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③出票地。a、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b、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c、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任意记载事项
若出票人票据上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能再依票据法规定的背书方式转让,出票人后手亦不得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该票据的,这时的转让只是普通债权的转让,取得权利的受让人无论是否善意,都不得主张对人抗辩的切断,不得主张善意取得,转让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担保承兑或付款;
收款人取得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出票行为对付款人并未发生票据上效力,付款人可自行决定是否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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