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IASB的前身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00年进行全面重组并于2001年初改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IASC是由来自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墨西哥、荷兰、英国和爱尔兰以及美国的会计职业团体于1973年发起成立的。从1983年起,作为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成员的所有会计职业团体均已成为IASC的成员。中国于1998年5月正式加入IASC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
IASC的目标是,制定和发布国际会计准则,促进国际会计的协调。
重组前,国际会计准则制定工作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承担。理事会由13个国家的会计职业团体的代表以及不超过4个在财务报告方面利益相关的其他组织的代表组成。除理事会外,IASC还成立了咨询团、顾问委员会和常设解释委员会三个机构。咨询团定期开会,与理事会讨论国际会计准则项目中的技术问题、IASC的工作计划及战略,在IASC制定国际会计准则的应循程序以及推动承认国际会计准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顾问委员会的作用是提高国际会计准则的可信度,推动国际会计准则广泛承认。常设解释委员会定期考虑因缺少权威指南而出现分歧或不可接受的处理方法的议题,起草解释公告,公开征求意见后报经理事会批准。
IASC重组是1997年提出来的,IASC为此专门成立了“战略工作组”。1998底,战略工作组提出了重组方案,具体体现在《重塑IASC未来》这一研究报告中。该方案建议,新IASC设基金会、理事会和制定委员会三个层次,基金会任免理事会成员和制定委员会成员,理事会负责审议和投票表决,制定委员会负责研究起草准则。这个方案与原结构的差别在于,会计准则制定工作由专职成员负责,而不是像以前那样由指导委员会这样的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性讨论落在制定委员会这个层次上,理事会更象一个表决机构。因为研究制定和表决通过由两个机构分别负责,因此有人称之为“两院制”。
上述方案受到美国等几个英语国家的反对。1999年11月,战略工作组向IASC理事会递交了题为《关于重塑IASC未来的建议》的最终报告。根据这一方案,除了设立类似于基金会的管理委员会外,不再分设理事会和制定委员会,而是合二为一,称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即IASB,这个理事会由专职人士组成,对会计准则有最后的决定权。因为研究制定和表决通过由一个机构负责,因此被称为“一院制”。
目录
1.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目标
2.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职责
3.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组织结构
4.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成员资格
5. IASB的组织机构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目标
* 本着公众利益,制定一套高质量的、可理解的并且可实施的全球性会计准则,这套准则要求在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报告中提供高质量的、透明的且可比的信息,以帮助世界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和其他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
* 促进这些准则的使用和严格实施;
* 促成各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于高质量的解决方案。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职责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旨在制订高质量、易于理解和具可行性的国际会计准则,准则要求向公众披露的财务报告应具明晰性和可比性。此外,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还将联手各国的国家会计准则制订者在国际准则的制订上达成一致。具体来说,IASB的职责包括起草和公布国际会计准则和征求意见稿,批准常设委员会解释公告,负责IASC日常技术安排和有关技术问题的项目规划等。
对所有技术事务完全负责,包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和发布,以及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的最终审批;
必须就所有项目公布征求意见稿,而且一般会对重要项目公布原则公告草案或其他讨论性文件以公开征求意见;
完全负责其技术议程和技术事务的项目安排;在组织其工作时,理事会可以将具体的研究或其他工作分配给国家准则制定机构或其他组织;
识别和审核与议题相关的所有事项,并研究其他国家会计准则和实务
负责审核在文件发布后的合理期限内反馈的对征求意见性文件的意见
一般会成立指导委员会或其他类型的专家咨询组,为重要项目提供咨询
必须就重要项目、议程决议和工作优先安排与准则咨询委员会协商
一般会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征求意见稿一起公布其结论基础;
必须考虑举行公开听证会,讨论建议的准则,虽然并不要求对每个项目举行公开听证会;
必须考虑进行实地测试,以确保建议的准则在所有环境下均是切实可行的和可操作的,虽然并不要求对每个项目进行实地测试。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组织结构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主要结构特征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它包括两大主体:管理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此外还包括准则咨询委员会和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成员由管理委员会任命,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察和集资,而会计准则的制订则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负责。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成员资格
IASB成员选定的首要条件是技术专家,不考虑地区因素。管理委员会选择IASB成员,应使IASB组成人员具有相关国际业务和市场情况的技术和经验的最佳组合,以制定出高质量的、全球性的会计准则。为此,新IASC章程规定如下8条IASB成员标准:
技术能力强,且通晓财务会计和报告;
具有分析能力;
交流的能力;
具有公正地作出决策的能力;
对财务报告环境具有较强的意识;
具有合作能力;
具有较强的纪律性;
承诺为IASC和公众利益努力工作。
IASB的组织机构
IASB主席与副主席为:
*戴维·泰迪爵士,主席,英国人
1990-2000年,担任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第一位专职主席。此前,为毕马威会计公司技术合伙人,并在家乡苏格兰担任会计学教授;长时间代表英国参与国际会计准则制定工作,系前IASC理事会理事代表;此外,他还是“G4+1”集团的首任主席。“G4+1”集团由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四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IASC组成,后来新西兰也加入了这一集团。
*托马斯·琼斯,副主席,英国人
花旗银行前财务总监和IASC理事会前主席,具有丰富的会计准则制定和金融机构财务报表编制经验。虽为英国公民,但职业生涯主要是在比利时、意大利、法国和美国工作。在新旧IASC过渡期间,他曾担任过IASC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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