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术语

混合过错

2018-04-25 21:46:13  浏览:106  来源:投融网
什么是混合过错



混合过错又称“过失竞合”‌,‌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形‌。《民法通则》对混合过错责任承担明确作了规定‌,‌该法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混合过错及其民事责任的具体表述‌。

  确定混合过错的责任范围时,双方所负担的责任的大小应以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这样确定,实际上就是把不是由加害人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不让加害人负责,而归受害人自己承担。在这里,加害人只负责由于自己过多所应承担的责任。

  在确定混合过错的责任范围时,还有一种情况应与加以注意,就是在一定情况下,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以作为免除加害人责任的根据,但是这种情况只有在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加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混合过错的特征

混合过错与一般的侵权形态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致害人与受害人的主观过错相混合

  混合过错不同于共同过错‌,‌共同过错是致人损害的数人均有过错‌,‌不涉及到受害人的过错问题‌。‌而混合过错则不仅致害人一方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一方也有过错‌。

  2、损害发生的原因相混合

  在混合过错中‌,‌致害人一方与受害人一方的行为‌,‌均是损害发生的原因‌法。商‌如果仅是一方的原因而致损害发生‌,‌则无论是致害一方的原因还是受害一方的原因‌,‌都不构成混合过错‌。

  3、受害人一方受有损害

深圳投融网商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企业投融资与上市服务的专业机构。公司团队来自国内外的投行精英,具备丰富的国内外的投资银行从业经验,拥有丰富的金融、财务、管理、审计、法律等专业知识与上市辅导经验。

投融网(www.ipo.hk)创建于2011年,拥有300万+俱乐部成员,涵盖银行、券商、信托、政府平台公司、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公募基金、私募基金、风险投资机构、天使投资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新闻媒体、高净值个人投资者等。秉承链接、赋能、共赢的经营理念,构建了高效的投融资与上市服务生态圈。

欢迎各类机构洽谈合作。

邮箱:service@ipo.hk
电话:0755-33572246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