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过错又称“过失竞合”,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形。《民法通则》对混合过错责任承担明确作了规定,该法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混合过错及其民事责任的具体表述。
确定混合过错的责任范围时,双方所负担的责任的大小应以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这样确定,实际上就是把不是由加害人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不让加害人负责,而归受害人自己承担。在这里,加害人只负责由于自己过多所应承担的责任。
在确定混合过错的责任范围时,还有一种情况应与加以注意,就是在一定情况下,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以作为免除加害人责任的根据,但是这种情况只有在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加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混合过错的特征
混合过错与一般的侵权形态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致害人与受害人的主观过错相混合
混合过错不同于共同过错,共同过错是致人损害的数人均有过错,不涉及到受害人的过错问题。而混合过错则不仅致害人一方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一方也有过错。
2、损害发生的原因相混合
在混合过错中,致害人一方与受害人一方的行为,均是损害发生的原因法。商如果仅是一方的原因而致损害发生,则无论是致害一方的原因还是受害一方的原因,都不构成混合过错。
3、受害人一方受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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