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IMF普通贷款的数额受到成员国配额的限制,其中的IMF信用部分贷款又要求成员国必须及时满足提款条件,为了解决成员国在特殊情况下的国际收支困难,IMF基金理事会设置了备用与扩大安排下的贷款便利。在备用安排下,成员国在未发生金融困难时即可先行与基金磋商,由基金理事会单方作出决议,保证申请国有权依决议规定,从其基金一般资源账户下购买所需的外汇或特别提款权,而申请国则应提交一份说明其用资项目的意向书。在扩大安排下,成员国在其储备部分贷款和信用部分贷款均已提完,而为改善其金融情势又急需金融资助时,由该成员国与基金磋商,由基金理事会以决议作出扩大贷款安排,其程序类似于备用安排。备用与扩大安排为成员国在普通贷款限额之外提供了贷款便利,其中扩大安排下的贷款额最高可达成员国配额的 140%;备用安排下的贷款最高额可达成员国配额的100%,并且该成员国仍可保留储备部分的提款权和第一信用部分的贷款权以备紧急需要。
为取得备用与扩大安排下的提款权,申请国须向基金提交一项旨在说明其用资项目和解决国际收支平衡问题的意向书。该意向书应详细说明贷款资金用途和项目、申请国计划实现的目标、拟采取的政策等事项。同时,申请国须与基金进行磋商,就备用与扩大安排下的贷款事项达成初步协议,该初步协议报基金执行理事会批准后将形成贷款决议。
申请国在行使提款权及用款的过程中均受到基金的监督,接受基金的绩效审核。基金的绩效标准范围包括信用与贸易政策、政府财政来源、国际收支限制、中短期外债及外汇储备的维持等几个方面。对于申请国违反《基金协定》条款与原则,违反备用与扩大安排下贷款要求的行为,基金依备用与扩大安排下的贷款决议,有权采取以下制裁措施:
暂停该成员国提款的权利,并依《基金协定》第 5条第 5款审议是否正式停止其提款资格;
宣布该成员国失去使用基金资源的资格;
宣布停止该成员国对一般资源账户下的提款权,包括拒绝批准普通贷款或停止备用安排。在实践中,某成员国取得备用安排下的贷款,往往已经意味着其具有良好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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