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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独立性

2018-04-25 21:45:11  浏览:98  来源:投融网
什么是票据行为独立性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一张票据上存在有多个票据行为时,每个票据行为都独立地产生各自的效力,互不影响,这也是由票据的无因性原理所决定的。

各票据行为虽然在同一票据上进行,但发生票据的基础关系各自独立,票据虽然流通,但基础关系并不流通,各票据行为实质上是单独完成的。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性,不可轻易地让票据行为之一影响全部票据行为的效力,必须保证各票据行为独立,切断不良票据行为的风险扩散放大,保证票据交易的流通和安全。


目录
1.票据行为独立性的表现
2.票据行为独立性的效力
3.相关条目

票据行为独立性的表现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

票据行为能力上的独立性。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它签章的效力。

票据行为代理上的独立性。无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由签章人自己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行为瑕疵上的独立性。这主要体现在票据伪造中,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影响。

票据行为保证上的独立性。被保证人的债务即使无效,保证人仍然要承担担保责任。需要指出,票据行为尽管具有独立性,但在责任上却具有连带性,即凡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即为票据债务人,他们对票据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行为独立性的效力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的效力表现为:

各票据行为独立发生,不因一票据行为发生而当然发生其他票据行为,如出票行为不必然发生承兑行为。

各票据行为均独立生效,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生效而当然生效;如出票行为有效不产生背书行为当然有效;

各个票据行为一般也仅因为自身的原因而无效,不因其他票据行为无效而当然无效,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名,票据伪造或票据上签名的伪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名的效力;

被保证人的债务即使无效,保证人仍要负担保证责任。


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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