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税务

香港上市前需要关注的税务问题

 

  企业在香港上市前要做很多准备工作,其中税务方面的安排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因为各个资本市场都相当重视企业的税务成本。那么,企业在上市前有哪些税务问题是特别值得关注?

1、香港上市企业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

  如果内地企业计划在港上市,上市前必须厘定清楚企业本身的一切税务责任,特别要先处理好以往累积下来没有及时纠正的税务问题,否则企业无法实现“干干净净”地上市。例如所有的税务漏报漏缴,地方不规范减免、未计缴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险金的漏报漏缴问题等,都属于上市前须清理的事宜。拟上市企业应积极与相关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尽早解决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适当时还应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复以明确涉税问题的处理方法。有些企业就是因为一些历史的税务问题延缓了上市的进程,甚至放弃了上市。如果与税务局有税务上的诉讼或纠纷,则要在上市时公开披露,在账目中先行作出合理的拨备。

2、香港上市 企业架构重组 税务问题

  内地企业在港上市前往往都需要进行控股架构重组,搭建一个多层结构的跨境集团,使其在业务营运上更有效率,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

  申请在港上市的企业必须为香港注册公司,如果是在海外注册的公司,则其保障股东的法规标准至少等同于《香港公司法》所规定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明确允许的海外公司注册地包括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塞浦路斯、泽西岛、卢森堡和中国等。很多上市公司的注册地都选择在这些海外地区,主要原因是这些地区既符合注册地点的要求,同时没有《香港公司法》那么仔细和严格,可以避免为了配合法规而额外增加的行政成本。

  在架构重组的过程中难免会牵涉股权或资产的转移,因而衍生出一些税务问题包括:上市控股架构的安排是否在税务上更具效率,重组的架构是否在税收上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等。

  如果以市价转移资产时产生应课税的利润,那么便是变相提前纳税的问题。对企业来说,因为要上市而重组使得纳税时间点前移的话,可能会对企业造成很大的资金流压力,因此企业在这一点上应该谨慎处理。

  根据香港和内地在2006 年8月21 日签订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香港公司收取内地企业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投资所得,可享有下列的税务优惠:

  ①香港公司收取国内公司的股息需缴交预扣税。如果香港公司直接拥有内地企业至少25% 的资本,预扣税税率可低至股息总额的5%。

  ②香港公司收取国内公司的利息需缴交预扣税,税率可减低至利息总额的7%。

  ③香港公司收取国内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需缴交预扣税,税率可减低至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

  ④如果香港公司转让它持有国内公司的股份获利,而该内地企业持有的不动产的价值在转让前3 年的任何时间内不少于企业总财产价值的50%,则有关收益在香港豁免征税,只需根据内地法规缴税。

  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已经与五十多个地区或国家签署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以降低香港居民及另一缔约方的居民被双重征税的机会。有助海外投资者更准确地评估其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税务负担,并提供额外的诱因,吸引他们在港投资。

  另外,有一些企业选择在中层的香港注册公司上面加上一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公司,用意是企业在上市后若干年后如果选择重组的话可以省却公司转让的一大笔印花税金。

  在股东层面上,透过BVI 公司持股也可以省却股份转让时的印花税,同时并可以保持股东身份的隐私。

3、香港上市 业务重组 税务问题

  企业上市前也可能需要进行业务重组,通过分割或合并业务。把利润安排于不同分公司的时候,可能会涉及的税务问题包括:重组的营运模式是否带来新的税务成本,是否使关联方交易的转让定价问题更加突出,高级管理层和员工的个人税务问题处理是否准确等。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这些安排时,必须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并经得起税务机关的检查。

  另外,这些内地企业不仅要留意国内的税法,还要关心国际税务法规。

香港上市前需要关注的税务问题

企业上市涉及的税务问题

股改过程中涉及的主要税务问题与规划:

  1、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3、因变更公司名称涉及的相关税务问题

股改前公司重组并购涉及的主要税务问题:

  1、股权交易涉及的主要税务问题

  2、股权出资或以股权参与定向增发涉及的税务问题: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企业吸收合并涉及的主要税务问题

  4、企业分立涉及的主要税务问题

  税务问题是企业IPO进程的一大障碍,已成为IPO被否主因之一。如果在准备上市阶段出现税务问题,势必将影响顺利上市。税务风险不但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而且还会严重损害企业声誉,甚至还可能因税务机关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而导致企业管理层的变动,从而进一步影响企业价值。在现实工作当中,有些企业就是因为一些历史的税务问题延缓了上市的进程,甚至放弃了上市。

一、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问题

  (一)、企业改制过程涉及的增值税

  改制设立时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会涉及到增值税。企业主要资产形态可以分为有形动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有形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资并发起设立公司免增值税

  当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资并发起设立公司时,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2002]420号)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企业以货物出资时,应当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

  当企业以货物出资时,应当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上述所指货物包括企业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中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办公物品等动产。

  3、投入土地及其地面建筑物是否减免土地增值税问题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故对于将土地及其地面建筑物作价入股投资或者联营的,如投资、联营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则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企业改制涉及的营业税(不缴纳)

  营业税(Business tax),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企业出资的资产形态可以分为有形动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三)、企业改制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除了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分别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1、资本公积转增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盈余公积和未分配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但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而是年度汇算。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分。

  (四)、企业改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8号)文中明确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中又进一步明确了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故该部分资产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并未在股票票面价值上使原股东直接受益,即并未取得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上所称的“所得”,因而不需纳税。

  2、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股本(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第333号)指出,“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故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问题(免征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

  1、企业改制(免征契税)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改制(免征契税)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合并(免征契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免征契税)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IPO过会审核关注的企业四大涉税问题

  IPO申报企业中存在的诸多涉税问题正引起监管层的强烈关注,税收依赖问题已成为近期IPO企业被否的主要原因之一。

  目前监管层对IPO申报企业的涉税问题核查重点,主要集中在偷税漏税、欠税补缴、整体变更及分红纳税、税收依赖等四个方面。

  1、偷税漏税

  监管层涉税审核关注的重点是申报企业的偷税漏税行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因素,如果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因素且对企业业绩影响较小,就不构成上市的实际性障碍。

  鉴于过往审核案例中发现,存在严重偷税漏税问题的拟上市企业“恶意闯关”,通过非法途径取得税务机关将其偷逃税行为认定为非故意漏税或欠税行为的文件,从而导致在法律上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为此监管层如果有理由认为申报企业税务涉嫌重大违法违,那么即使申报企业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非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文件,监管层并不予以认可,监管层可以要求涉及1000万以上金额认定的涉税事项,申报企业应提供国税总局审核的证明文件。

  2、欠税补缴

  补缴所产生的迟延纳税将会带来税收滞纳金或税务处罚,有可能影响企业上市后的业绩以及股东权益,因此申报企业中存在的欠税补缴问题是监管层审核的重中之重。过往监管层要求,申报企业所欠税款需全部缴清,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并且控股股东也需做出相关承诺。

  但目前政策有所调整,欠税补缴审核标准放宽,并不要求必须全部缴清所欠税款,但需要企业详细披露有关欠税补缴情况,监管层据此判断欠税补缴行为的性质。

  3、整体变更及分红纳税

  监管层高度关注申报企业股份制改造时以及各期分红的纳税情况,因此整体变更及分红纳税情况必须充分披露,发行人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需出具专项的详细核查意见。

  监管层审核的关注点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巨额税款未缴纳的情况,是否会影响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情况及资格,从而影响到发行条件。如果申报对于整体变更及分红的纳税问题披露不充分,或者存在重大瞒报,将会构成上市的实质性障碍,难以过会。

  4、税收依赖

  简而言之,企业是否存在税收依赖的判断标准,就是企业的业绩来源于经营利润还是依赖税收优惠。严重的税收依赖将令企业业绩出现极大的不确定性,而且其中还往往存在地方政府滥用公共资源对上市企业进行利益输送的问题。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税收优惠占各期利润平均达到20%以上将会构成严重的税收依赖,将构成IPO的绝对障碍而不能过会,导致IPO失败。因此严重的税收依赖是IPO的绝对禁止雷区。

三、IPO六大典型涉税败因

  涉税败因类型一:奇想青晨——违规税收处理粉饰成长性致IPO败局

  在创业板发审委第20次会议上,上海奇想青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奇想青晨)最终未能如愿以偿,倒在了通往创业板财富殿堂的最后一级台阶之上,成了创业板开板以后第四家被拒之门外的公司。

  奇想青晨是证监会批判的“税务问题不规范运作”的头号典型项目。因为是上海市地方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分局同意实际按照15%的税率征收奇想青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上海地方税收政策与国家法规存在冲突,虽然奇想青晨的纳税方式不符合国家规范,不过,据悉上海地方15%的政策优惠涉及金额709万元。奇想青晨2007年所得税费用高达1252万元,而2008年所得税费用只有463万元,税额相差如此之大,这可以从招股书所披露的2008年非经常性损益上找到答案。2008年奇想青晨的非经常性损益小计高达1010万元,扣除所得税费用45万元后,本应为965万元。但该公司的财务报表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显示为256万元,缺少的709万元的疑惑就存在于该公司纳税方式的变更中。

  涉税败因类型二:上海麦杰科技——确认收入未缴增值税IPO被否

  2009年12月29日晚间,创业板发审委发布2009年第38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称,上海麦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未获通过。

  麦杰科技披露的招股书暴露了纳税方面的瑕疵:公司2009年补缴2008年增值税309.25万元,根据公司的理解,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按完工百分比确认销售收入时,如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且未按合同的约定收到销售款,则不需申报增值税。由此使公司2008年末存在未缴纳增值税但已按完工百分比确认销售收入1819.10万元,相应增值税为309.25万元。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在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销售收入的同时应申报销项税金和缴纳增值税,公司于2009年5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动补充申报并缴纳了增值税。公司称,虽然上海市税务部门对公司报告期内增值税缴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了证明,但公司2009年补缴2008年度增值税的行为仍存在着因对税法的理解不同,而在将来被主管税务部门追加处罚的风险。

  涉税败因类型三:依顿电子——重大税务处罚IPO碰壁

  2011年2月28日,原本是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依顿电子”)申请上市,接受证监会发审委审核的日子,然而,2月25日,发审委突然公告取消了依顿电子的审核会议。

  招股说明书显示,因为通过子公司依顿(中山)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转让保税料件生产的成品线路板和短少保税料件曾遭到拱北海关的行政处罚,依顿电子为此付出了2764万元的代价,占公司2008年净利润的15.3%。截至2008年6月,依顿电子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证明短少的678吨保税进口的双面覆铜板,漏税599万元。综上,拱北海关开出了1000万元的罚单,金额占保税料件总价值的10.25%,占依顿电子2008年净利润的5.64%.同时,2009年依顿电子补缴了347万元的关税和1417万元的增值税,占公司当年净利润的5.3%.依顿电子上述行为已构成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性法律障碍。

  涉税败因类型四:银泰科技——业绩依赖于税收优惠IPO折戟

  证监会正严密把关创业板企业质量,2009年12月1日公告的相关信息显示,原定当天召开创业板发审委2009年第27次、第28次会议审核四家创业板企业首发申请,其中,仅有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发申请成功过会;赛轮股份有限公司及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发申请均未能获得通过。

  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净利润对税收优惠依赖严重。2006到2008年的净利润为801.6万元、1461万元和3304万元。2006至2007年,企业作为高新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待遇,享受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497.17万元、683.18万元,分别占当期净利润的61.95%、41.78%。

  涉税败因类型五:天玑科技——重大欠税行为创业板IPO被阻

  依法纳税,这简单四个字在创业板的上市道路上压倒了一批闯关者。2010年5月份折戟创业板的天玑科技就是其中一个。

  资料显示,该公司在税收方面存在瑕疵。首先是征税方式的硬伤:据天玑科技招股说明书,成立于2001年的天玑科技,自2003年起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到2008年,天玑科技向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将公司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而此前长期使用的核定征收方式。其次是欠税风险:2009年度公司股份制改组时,未分配利润折股应缴纳的900万元个人所得税,然而实际控制人并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公司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应该补交700万元直到上会前仍未缴纳,因此构成重大欠税行为。另外,公司2009年度所得税免税的依据,也并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属于违法减免所得税。

  涉税败因类型六:恒立油缸——假外资两年漏税过亿审核过会后仍遭舆论广泛质疑

  中国证监会公告显示,2011年8月12日,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油缸”)IPO申请获得通过。目前,恒立油缸已成功上市。然而,有媒体记者通过调查发现恒立油缸通过有名无实的合资名头违规享受国家“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两年涉嫌漏税逾亿,备受质疑。

  恒立油缸的招股书明确提出,“发行人前身恒立有限为中外合资企业,发行人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前执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然而,经过股权转让,恒立油缸已不再是真正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纯属违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有明确规定: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而另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企业上市九大常见税务问题与解决方案

  企业在申请上市过程中,税务合规是几大核心问题之一,若处理不当,将直接构成企业挂牌、上市的实质障碍。在此,笔者梳理九项常见税收问题及其处理规范方式,以供大家作为实务参考:

  问题一:历史遗留税务问题

  中小企业在创业阶段或者发展阶段,隐藏一部分收入问题比较常见。企业拟挂牌转让,财务不规范问题,可以通过财务处理解决,但是需要补流转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等税金。其中:

  1、 当期补缴前期税款,属于“自查补税”行为,除收取滞纳金外,税务主管部门一般不会进行处罚。报告期内补税的性质和金额,决定补税行为是否构成审核中的实质障碍,补税的性质和金额,是由相关会计差错的性质和金额所决定的。

  2、如果企业在发行前临时大量补缴以前年度税款,又缺乏合理性说明,即使税务部门出具了合法纳税的意见,仍具有较大审核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拟挂牌企业必须补缴完欠税后,再出具税务主管部门的证明,即可被监管层认可。

  3、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若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对此,拟挂牌企业应积极与相关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尽早解决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适当时候还应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复以明确涉税问题的处理方法,这是消除或降低税务风险的理想途径。

  4、、申报财务报表对原始报表进行的差错更正中,如果涉及收入和利润的调整,往往会有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补缴问题。而会计差错的性质,又可以分为“错误引起的差错”和“舞弊引起的差错”两类。

  (1)错误引起的差错:主要包括会计方法使用不当、会计未及时处理业务引起的跨期确认等所形成的差错。错误引起的补税是容易理解的,但如果涉嫌前期逃税,那么补税的性质是比较恶劣的。

  (2)舞弊引起的差错:主要指前期由于避税的考虑,隐匿收入或虚构成本,导致收入和利润少计所形成的差错。企业存在的欠税问题,在以往的发行过程中,是重点关注的事项,因为补缴所产生的迟延纳税将会带来税收滞纳金或税务处罚,有可能减少每股收益及股东权益。

  现在证监会对大幅度的补税、调账不认可了。凡出现此类情况的,一般都要至少经过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后,才能提交发行申请,使得企业错过了上市的好时机。

  问题二:重大税收违法违规情形

  重大税收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

  被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公司应就其最近两年是否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违规情况,发出明确的书面声明。表明公司近几年能够依法纳税,截止期不存在被海关、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形,两年内没有存在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税务、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出具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或调查反馈文件。

  原则上,凡被税务机关处罚的、实施机关处于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均属重大违法行为,但实施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做出合理解释的除外。

  问题三:关联交易转让定价

  关联交易,包括关联方、关联交易类型、必要性与公允性、规范制度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等问题。部分企业为了降低税负,通常选择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税负差”转移利润。

  无论是IPO还是新三板挂牌,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查都非常严格。从理想状况讲,有条件的企业最好能够完全避免关联交易的发生或尽量减少发生,但是,绝对的避免关联交易背后可能是经营受阻、成本增加、竞争力下降。因此,要辩证的看待关联交易,特别要处理好三个方面的问题:

  1、清楚认识关联交易的性质和范围;

  2、尽可能减少不重要的关联交易,拒绝不必要和不正常的关联交易;

  3、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财务处理务必要做到合法、规范、严格。

  一般来说,被认定为转让定价对象的企业主要包括:

  1、 连续数年营业亏损或盈利上下波动的企业;

  2、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利润率存在差异的企业;

  3、与低税率地区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

  4、存在特许权使用费或者其他服务费用支付的企业;

  5、使用不常见的转让定价方法的企业等。

  因此,拟上市、挂牌新三板的企业,需按照《企业所得税》以及《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提交、留存相关资料,如同期资料等,以证明定价的合理性。

  问题四: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存在严重依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税收优惠占各期利润平均达到20%以上将会构成严重的税收依赖,同时将构成IPO(首次公开募股)的绝对障碍。

  当一家企业确定上市目标后,地方政府往往将其当作重点企业予以照顾,这非常容易导致地方政府滥用公共资源对上市企业进行不恰当的利益输送。如果是与国家政策不相符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当地政府能够证明其不属于重大违规行为且金额并不大的话,是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合法的税收优惠都明确有国家层面的文件依据,地方性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并不符合法律法规,实质上属于地方财政的返还或奖励。尽管收到的税收优惠都计入营业外收入,但合法的税收优惠形成的营业外收入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利润指标中无需扣除,不合法的税收优惠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利润指标中应予以扣除。

  对税收优惠的依赖,主要体现于其占净利润的比例。如果占净利润的比例超过一半甚至更高,或者高于同行业水平,且假定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下,报告期内盈利达不到规定盈利条件,则很可能税收优惠依赖会成为审核过程中的实质性障碍。相反,虽然占净利润比例比较高,但假定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下,报告期内拟挂牌企业仍然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则一般也不视作存在税收优惠严重依赖。

  问题五:整体变更及分红纳税信披不充分

  纳税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及各期分红的纳税问题,是监管层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整体变更及分红纳税情况必须充分披露,审核的关注点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巨额税款未缴纳的情况,是否会影响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情况及资格,从而影响到发行条件。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在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清理股权代持的问题时,股权转让的价格十分关键。股权转让方应确保股权转让价的公允性、真实性,并应关注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因此,我们建议,若企业有上市挂牌的预期,则不要作股权代持的安排。如果出于股权激励等原因必须进行股权代持安排,则事先务必要与当事人各方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并应在申报材料之前解决股权代持的问题。

  问题六: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合规

  并购重组无疑是企业风险最大的事项,而且也是税务风险的“高发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符合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待遇。而企业重组改制处置不当,则无法享受特殊重组税收优惠。

  当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的过程中,涉及到国家诸多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与企业所得税相比,企业重组涉及的其他税种复杂程度相对较低,所以企业所得税被认为是企业重组的核心税种。

  在这一重组的过程中,企业往往会面临很多新的税务问题,通常包括:挂牌控股架构的安排是否在税务上更具效率,重组的商业运营模式是否带来新的税务成本,是否使关联方交易的转让定价问题更加突出,创办人、高级管理层和员工的个人税务问题处理是否准确,重组的架构是否在税收上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等等。拟挂牌企业如果能及早关注上述问题并积极采取措施,将业务重组与税务筹划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既能满足企业的商业规划,还能有效降低税务风险。

  问题七:存在核定征收纳税方式

  核定征收实际上变质成了一种变相的税收优惠。对于拟挂牌企业本身或其重要的子公司,如果报告期内存在核定征收,那么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很难自圆其说的:

  1、 如果自认为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即是承认了账目混乱,无法准确核实收入费用等前提条件,那么公司的会计信息基础根本无从谈起,其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也无法保证。

  2、 如果自认为内控有效,可以准确核实收入成本,那么就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未能依法纳税,有偷漏企业所得税的嫌疑。

  实务中,往往需要对以前年度的核定征收按照查账征收的标准进行测算税收差额。该差额是否补缴:

  一是考虑发生的年度,如果年代久远,一般不需要再补缴,如果报告期外2年以内,则补缴的可能性较大;

  二是考虑税务主管部门的态度,如果税务部门认为公司的行为并不违规,亦不会再追缴税款,一般情况下也不需要再补缴。

  因此,建议公司如存在该情形,应当尽快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为查账征收,并运行两/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后再挂牌/上市。

  问题八: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存在瑕疵

  当前,科技部等主管部门正逐年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检查、抽查的力度,一大批高新企业因知识产权、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等指标不合格而被取消资格。取得高新证书并持续享受税收优惠,主要满足四个量化的指标,包括:

  1、 大专以上员工占总员工的比例(30%);

  2、研发人员占总人员的比例(10%);

  3、研发费用占收入的比例(2个亿以上不低于3%、5000万至2个亿不低于4%、5000万以下不低于6%);

  4、 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60%)。

  上市中,需要对报告期内拟挂牌企业的员工结构(员工总数、员工按学历分类、员工按工作性质分类)、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和研发费用等作详细披露。通过披露,可以大致推测出部分核心指标(大专以上人员、研发人员、研发费)是否实质性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

  在拟挂牌新三板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问题容易在研发费用占比和研发人员占比两个方面出现问题。

  问题九:自然人股东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个人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但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五、企业在上市前有哪些税务问题是特别值得关注?

  企业上市前要做很多准备工作,其中做好税务方面的安排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因为各个资本市场都相当重视企业的税务问题,而且现在从整个趋势去看,税务问题越来越被重视。那么,企业在上市前有哪些税务问题是特别值得关注?根据我们的经验,一般来说企业应特别关注历史遗留、企业重组、转让定价三个方面的问题。

  企业上市之前一般要接受审计和信贷方面的调查,被调查出来的历史问题往往需要处理掉,特别要关注这些遗留历史问题的处理是否合乎税法的相关规定,否则企业无法实现“干干净净”地上市。在现实工作当中,我们发现有些企业就是因为一些历史的税务问题延缓了上市的进程,甚至放弃了上市。比如,2007年东部某省有数十家企业因为股改遗留下来的股东数目太多、产权关系不明晰、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不当等问题,而无法通过证监会的审核,最终影响了上市进程。

  企业上市前遇到的最重要的税务问题应该是重组中的税务问题。企业重组可能要涉及股权或者是资产的剥离、转移,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涉及税务问题。这些税务问题很多情况下是一个时间的差异,比如说资产的转移。资产的转移如果是价值性的转移,那么要在以后的纳税期进行抵扣。对上市公司来说,如果因为要上市要重组而使得纳税时间点前移的话,对企业的税务压力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这一点上应该谨慎处理。

  在重组过程当中,我们发现有很多律师甚至是注册会计师在整个股权交易过程中都建议客户采用成本价去转移,其实这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比如某民营企业下属有6家公司,但是这些公司分散在不同的自然人的名下,上市之前必须要把几家公司合并在一起。在实践当中,我们见到相当多的企业在把自然股权装进上市公司的过程中采用成本价去转让,这是我国税法所不允许的。为了加强这方面的监管,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已经专门发文对转让交易实行共同监管,一旦违规将会遭受很严厉的处罚。

  还有转让定价的问题。在公司经营业务当中,通过分割业务,从而把利润安排在不同的主体当中去的时候会涉及转让定价。比如一个靠建筑业起家的房地产企业,当面临很重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时,可能会采取把建筑、设计、装修工程分离出去,从而把利润放到建筑公司、设计公司当中。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这些安排时,必须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并经得起税务机关的评估和检查。

  另外,一些企业选择在海外上市前,为了规避更多的监管,很多企业会选择搭建一个跨境的公司架构的安排。这些安排因为牵涉跨境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利益而可能面临反避税调整。因此,这些企业不仅要关注本国的税法,还要关心国际税务问题。特别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我国对跨境非经营企业的管理越来越严格,企业传统的搭建跨境多层结构来间接规避实际运营主体公司的所得税的方法,在新税法中已经受到了严格的约束,最近一两年已有相当多的案例。企业应该引以为鉴,多多关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纳税调整的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原因,企业在上市之前首先应当选择一个资深的财税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整体的税务健康检查,对企业以前的税务风险进行清理。然后跟中介机构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就重组问题进行深入的沟通交流,设计最优的公司架构,让企业的税负降到最低,运营效果达到最佳。企业只有进行了这些比较完整科学的安排,上市之后才不会因为税务问题而产生麻烦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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