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的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 Hongkong Listing Rules

 

1、按香港上市交易所要求的数量提供上市文件初稿或草稿,并在有关段落页边处加上记号,以表明符合上市规则有关的事项。

 

2、上市文件记载有会计师报告,则需提交一份有关该会计师报告的账目调整表初稿。

 

3、如上市文件记载有盈利要求,则需提交一份由董事会所编制的盈利要求的备忘录初稿,而备忘录须包括预测所用的主要假设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

 

4、如果向现有认股权证持有人发行新认股权,必须附有有关司法管辖区的律师的法律意见,确认该认股权证建议符合发行人的组织文件及现有认股权证文件条款的有关规定。

 

以下文件须于上市文件正式付印前提交予香港上市交易所:

 

1、如上巿文件载有就营运资金是否足够而作出的声明,则须提交一份由发行人的财

 

务顾问或核数师发出的函件,以确认:

 

2、有关声明是董事会经适当与审慎查询后所作出;

 

3、提供融资的人士或机构已书面声明确有该等融资;

 

4、 如发售证券的卖方于发售日期尚未缴清股款,则须提交下列文件:

 

5、卖方向是次证券发售的收款银行发出不可撤回的授权文件(授权收款银行将

 

发售证券所得款项用作偿还未清偿的债项之用) 的经签署核证副本;及

 

6、由收款银行发出表示收到该份授权文件并同意依据该份文件行事的函件的经

 

签署核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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